当前位置:南博网 > 东盟资讯

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

http://www.caexpo.com 2006-06-07

 

  第8756号《共和国法案》规定了地区总部与地区经营总部的条件与条款。

  一、资格的取得

  地区总部

  1、不得从菲律宾赚取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在菲律宾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

  2、所需资金:每年50,000.00美元作为经营费用。

  地区经营总部

  1、可从菲律宾赚取收入。

  2、所需资金:每次汇入200,000.00美元。

  二、优惠政策

  有两套优惠政策:a)对侨民的优惠政策;b)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

  一)对侨民的优惠政策(地区总部与地区经营总部)

  1、多次入境签证(第60条)

  ---侨民,包括配偶与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有权申请该类签证

  ---有效期三年,可再延长三年

  ---除合理的管理费外,免征其它费用

  ---将资料提交移民局后72小时内办理非移民签证

  ---无需外籍人注册证

  2、对外籍与菲律宾籍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征收其福利收入15%的预扣税;

  3、免税进口使用过的家庭用品与个人用品;

  3、侨民个人及其家眷免征差旅税。

  二)地区总部

  1、免征公司所得税,但必须提交《年度信息回执》;

  2、免征增值税,免税销售或租赁商品与财产,为地区总部提供的服务免征税;

  3、免征各种地方税费;

  4、免税及零关税进口用于培训与会议的设备与材料;

  ---不能在当地购得的设备与培训材料

  ---进口后两年内处理的设备应缴税和关税

  5、进口全新机动车辆应纳税和关税。

  三)地区经营总部

  1、缴纳10%的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2、缴纳10%的增值税;

  3、免征各种地方税费;

  4、免税及零关税进口用于培训与会议的设备与材料;

  ---不能在当地购得的设备与培训材料

  ---进口后两年内处理的设备应缴税和关税

  5、进口全新机动车辆应纳税和关税。

 

     责编:黎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