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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员工的起码条件

http://www.caexpo.com 2006-04-14
   1965年雇佣法是马来西亚对劳工事务的主要立法。

有薪产假

60天

正常工作时间

每天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有薪假期

每一历年至少10天依政府公报公布的公假,以及依1951年公假法第8条宣布的任何公假。

  雇员有薪年假:

服务未满两年者

8天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12天

五年以上者

16天


  有薪病假:

服务未满两年者

14天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18天

五年以上者

22天

需住医院者

多达60天


  超时工作

正常工作日

时薪的一倍半

休息日

时薪的两倍

公假

时薪的三倍

  注:1美元 = 3.77令吉

  来源: 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责编:吴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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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专题责编:吴少玲 制作:王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