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菲律宾采矿业由胜到衰的发展历程
菲律宾曾是世界上五大黄金生产国之一,铜、铬和镍的产量也位于世界前10位。由于菲律宾没有冶炼厂,金属矿产品全部用于出口。自1970年到1981年间,矿产品出口对菲律宾出口的贡献最大,占到菲律宾年度出口总额的15%—25%.其高峰是1974年,矿产品出口占菲律宾总出口的25%。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由于菲律宾采取了经济开放政策,积极吸引外资开采本国矿产资源,其采矿业达到鼎盛时期。这期间矿业新增产值占菲律宾GNP的比重维持在1.5%—2.08%之间,矿业新增产值的最高纪录是1986年的123亿比索,占GNP的2.08%。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政治上的不稳定,国际市场金属狂产品价格波动和开采技术落后、资金短缺及采矿的环境污染问题所引起的国内环保组织和土著居民的强烈反对,菲律宾矿产业生产步入低谷。
阿罗约总统执政后,对矿业发展寄予厚望,大力倡导矿业改革。菲律宾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培育发展繁荣而有竞争力的现代矿业体系的矿业复兴计划。近几年来,菲律宾矿业新增产值基本恢复了鼎盛时期的水平,出口额也有待进步。
(二)菲律宾矿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公众的反对、政府的腐败、技术的落后以及资金的不足等因素使菲律宾矿业内忧外患举步维艰。
1、菲律宾矿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菲律宾公众的反对,特别是来自地方政府、部族和社会团体中根深蒂固的反采矿情绪。这些强烈的反对,迫使许多外国投资者放弃了已取得的探矿许可,从而严重阻碍了菲律宾矿业的发展。菲律宾公众反对发展矿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对菲律宾矿业法的误解。1995年《菲律宾矿业发》中的《金融和技术援助协议》规定,该协议下允许外资在菲律宾矿业项目中所占比例最高达100%.(一般采矿项目外资只能占40%),此规定受到矿区当地部族和社会团体的强烈反对,认为此举是允许外国掠夺菲律宾矿业资源,损害了菲律宾的长久利益,危机了菲律宾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该矿业法案遭到菲律宾土著居民、环保组织、左派以及罗马天主教会等强烈反对。
(2)一些不法公司违规操作,严重破坏了当地人的生存环境。部分矿业公司为获得眼前利益,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禁令,进行破坏性的采矿作业,不仅造成矿业资源的毁坏和浪费,而且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到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此外,频频曝光的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剧了地方反采矿情绪。
(3)采矿利益分配中的扭曲。由于采矿产生的利益大部分为承包商和各级政府获得,对改善当地生存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贡献甚微,使当地社会普遍产生被掠夺和剥削的感觉,从而对继续发展矿业持消极态度。
(4)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食物和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损害了政府管理的整理形象,造成了公众的不满和职责。
2、菲律宾地方政府腐败严重,不少地方政府巧取豪夺,另设明目要钱;此外,菲律宾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多属反政府武装力量新人民军出没之地,外国投资者向新人民军缴纳“革命税”已司空见惯,否则公司设备及人员将面临危险。恶劣的投资氛围使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
3、落后的技术和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化矿业的要求;低附加值的原矿石不能转化成高价值得矿产品出口,影响了矿业的增值,难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矿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就微不足道。
4、资金匮乏是制约菲律宾矿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菲律宾常年政局不稳,政策多变;政府债台高筑,建设资金短缺;官员贪污腐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社会治安混乱,绑架勒索事件频发。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和较差的投资环境,阻碍了外资进入菲律宾采矿业,这又迟滞了矿业的问题。
(三)菲律宾政府为促进采矿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
为改善菲律宾矿业的发展迟缓状况,阿罗约政府制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矿业发展,促进外资流入。阿罗约政府指定的2004—2010年中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采矿业在菲律宾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采矿业列为优先发展产业。希望通过复兴菲律宾矿业,吸引更多矿业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贫困、促进经济增长。
政策方面,2004年12月初,菲律宾最高法院宣布《1995年菲律宾矿业法案》符合宪法,此法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矿业公司100%的股权。这无疑会引起大型外资采矿企业的兴趣,加快他们投资菲律宾矿业的步伐。同时,为促进矿业资金的流入,菲律宾环境及资源部还宣布,将土著居民地区办理矿业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时间从以前的185个工作日缩减到104天,而非土著居民地区的许可证办理时间则从65天减少到30天。贸工部也提出给予外资公司6—8年的免税期,并将有关申请期限缩短至20天。在税收方面,以出口为主的外资公司将免征10%的增值税。
同时阿罗约政府认为,发展菲律宾矿业离不开菲律宾人民的支持,为扭转人民的反采矿情绪,政府十分重视对“以可信赖的矿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矿业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强调矿业发展的环境问题和对矿区民众利益得保护。2005年2月初,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矿业大会主题被定为“可持续发展的伙伴关系”,会上阿罗约总统呼吁菲律宾以及其他国家矿业代表注重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她强调指出,得到民众的支持和帮助是菲律宾采矿业走向繁荣的必要一步,她向与会的各国代表说:“请帮助我们向矿区的居民传递可信赖的矿业这一信息,免得居民对矿业的抵触情绪根深蒂固,这对我国消除贫困至关重要。我们必须以真诚的态度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与矿区的居民进行沟通,聆听当地政府和民众的意见,这关系到各国投资的稳定和持久。”菲律宾政府将采取措施鼓励高科技采矿,对危害环境的矿业公司进行制裁。
为使政府取信于外国投资者,阿罗约政府将加大力度打击腐败。2004年是菲律宾反腐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直接由总统领导的反腐委员会开始对公共工程和公路、海关、国民收入局等部门的高管的日常生活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腐败官员给予停职或罢免的处罚,这表明了菲律宾政府反腐的决心。
另外,落后的基础设施也对采矿业的外资引入以及运输带来不便。菲律宾政府将电力、公路、铁路以及采矿业环境污染处理等矿业发展所需基础设施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
为进一步促进矿业投资的增加,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和贸易与工业部联合成立了矿业投资协助中心(MIAC),根据Joint DENR-DTI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03-02文件的规定,赋予MIAC以下职责:
1. 为投资者提供潜在矿业投资机会的技术、地质、法律和投资情况;
2. 为投资者提供申请各种采矿许可、合同和协议的文件和表格;
3. 为在菲律宾经商提供法律和程序上的指导,为使用重要信息提供帮助;
4. 根据在申请、处理、评估和采矿权批准等过程中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法律上的咨询和推荐建议;
5. 为矿业项目提供环境和社会可接受性咨询服务;
6. 进行采矿选址咨询。
同时,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布DMO No. 2003-08文件,在所有地质矿业局地区办公室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将不同类型的采矿许可审批权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分别下放到地质矿业局或其地区办公室,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目前,采矿权批准时间最高缩短了17个月,在无人区的采矿许可在6-7个月内即可完成;地区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在45天内审批工业用砂石的许可申请。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还与菲律宾本土人国家委员会(NCIP)联合协调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与菲律宾本土人权法(IPRA)的冲突,努力为矿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
来源:南博网综合
责编:周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