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资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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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泰国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情况

  (一)概况

  泰国将全国76个府根据行政区距离曼谷的远近和当地收入高低划分为3个投资区域,在各个区域内的大多数工业园区(相当于各国的经济开发区)享有泰国政府的各项优惠投资政策。泰国的工业园区主要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一般工业园区“General Industrial Zone(GIZ)”,第二类是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EPZ)”,第三类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其中绝大部分是一般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有的工业区即是GIZ,同时又是EPZ,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则很少。从2002年9月19日起,泰国取消了对投资项目指定区域的规定,获奖励投资的项目可在全国各区设厂,免税优惠按工厂所在区的规定获得。但对环境有影响等项目另作特别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泰国的工业园区大大小小共有100多个,其中约有60余个是享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鼓励优惠政策的,其余的或者是因为面积小(注:500莱以上才可申请,约合1200亩),或者是没有申请,而不享受该投资鼓励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投资鼓励政策是针对工业园区的投资人而言,而不是针对坐落在工业区里面的企业,也就是说,进驻享有鼓励政策的工业区之企业,并不自动享有相关投资鼓励政策。关于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享有的鼓励政策,我们将在后文阐述。

   上述的60多个享有BOI鼓励政策的工业区,其中的34个是完全由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是政府和私人合伙设立,或者是私人设立而由政府和私人合作经营,其余的20多个则完全由私人设立并经营,政府除批准土地使用权外没有任何投入。

  (二)工业区管理机构

   泰国工业部下属泰国工业区管理局“The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IEAT)”对工业园区实行政府管理职能。该局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区的设立履行审批;对工业区的建设,配套设施的完善,土地分配等实施管理;对工业区土地使用、园区经营、税收优惠、工作许可和外籍劳工等提供相关服务。另外,工业区管理局还赋予工业园区享受BOI优惠政策之外的特别优惠,主要是涉及外国投资者进驻工业园区对土地所有权、劳工及家眷、利润汇出境外等方面的待遇。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Thailand Board of Investment (BOI)”亦是泰国工业部的下属机构,由泰国总理担任主席,工业部部长担任副主席。BOI全面负责泰国投资促进工作,制定有关投资促进鼓励政策,还负责根据投资优惠政策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与投资有关的服务措施来招商引资。其与工业区的关系主要是受理工业区及工业区内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申请和进行审查批准,投资企业若申请投资鼓励政策,一般情况下,工业区内会有代理服务,统一向BOI申报。

  (三)投资优惠区域的划分

   全国3个投资优惠区域,不同区域内的工业园区享受不同的投资优惠政策。第一区:由中部的六个府组成,分别是曼谷(Bangkok)、佛统(Nakhon Pathom)、暖武里(Nonthaburi)、巴吞他尼(Pathom Thani)、北榄(Samut Prakan)、龙仔 (Samut Sakhon)。上述5个府围绕在曼谷周围,坐落其中的工业区是泰国工业区当中距离曼谷最近的,大约几十公里左右,交通十分便利,配套设施相当完善。属于
   第一区的享有BOI投资鼓励政策的工业园区共有10个。

  第二区:由12个府组成,分别是北碧、北柳、春武里、坤西育、大城、普吉、罗勇、历丕、北标、夜功、素攀和红统。这12个府相当于第一区的外围,距离曼谷100-200公里左右,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属于第二区的享有BOI投资鼓励政策的工业园区共有34个。

  第三区:其余的58个府都属于第三区的,地理位置距离曼谷较远,在工业区当中处于最外围,但享有十分优惠的投资鼓励政策。这58个府当中又划分出22个低收入府治,区别于第三区的另外36个府,是所有工业区当中能享受优惠权益最多的区域。属于第三区的享有BOI投资鼓励政策的工业园区共有15个。

  投资企业进入不同区域内投资所享有的奖励政策,大体情况是距离曼谷越远越优惠,也就是说,第三区的条件最好。

   二、泰国工业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投资法律法规
  
   泰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管制外籍法人经营的法律――《外商企业经营法》。泰国政府于1972年颁布了《革命团第281号公告》,也称《外国人经营法》(ALIEN BUSINESS ACT)。197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法规是泰国政府于1999年11月24日重新颁布(2000年3月4日起施行)的《外商企业经营法》(简称外企法)(FOREIGN BUSINESS ACT)。该法列出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外籍人士经营的项目。从法律条文上,相当于我国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到泰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该法律是首先要了解的。
  
   (2)管制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法律――《外国人就业法》(ALIEN OCCUPATION LAW)。该法于1973年公布实施,1978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外国人申办工作许可的程序、可以从事的职业等。到泰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籍人士,首先必须得到劳动部外侨工作管理部门的批准。工作期间,还必须得到移民局的居留延期签证,才可以工作,否则被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劳工。
  
   (3)签证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LAW)。1929年公布实施,1980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签证的种类、申请移民等作了相应规定。
  
   (4)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
  
   (5)《商业登记法》:1956年颁布实施,规定了办理商业注册、登记的手续等。
  
   (6)关于税务方面的法律――《税法典》,对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所得预扣税、增值税等税率及申报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1月1日以来,税务厅对现行税法实施细则发布了若干修正案,对法人所得税、资产折旧率等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7)货币兑换管理的最高法律――《一九四二年外汇管理法》。这是一部关于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的法规,对携带外汇或泰币、银行存款帐户、贷款、国外投资款等作了规定。
  
   (8)外籍法人在泰国持有房地产业的法律――包含于民商法典、土地法典及内务部法规(《组屋大厦法》)等有关条款中。
  
   (9)与投资有关的法规还有国务院关于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区域代表处规则(1992年)、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准则等。

  (二)泰国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1)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

  1、 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2、 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

  3、 牧业

  4、 林业、原木加工

  5、 在泰领海、泰经济特区的捕鱼

  6、 泰药材炮制

  7、 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

  8、 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

  9、 土地交易

  (2)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为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

  1、 生产、销售、修理军用设备及装备
 
   2、 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3、 涉及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

  4、 木雕制造

  5、 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6、 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7、 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

  8、 蔗糖生产

  9、 海盐、矿盐生产

  10、 石盐生产

  11、 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

  (3)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为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

  1、 碾米业、米粉和其它植物粉加工

  2、 水产养殖业

  3、 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4、 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

  5、 石灰生产

  6、 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

  7、 宣传广告业

  8、 旅店业

  9、 旅游业

  10、 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等。

  外籍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
  
   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
  
   在泰国投资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要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
以下行业的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

  三、泰国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1997年泰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为适应世界经济及投资形势的变化,更多的吸引外资,BOI先后多次公布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最新奖励投资的政策及条例是于2000年8月1日公布的。但近期将增加一些新的政策和进行一些规定的修改。修改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在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进一步减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放宽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准许外国人购买房地产和鼓励出口措施等方面。
  
   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两大类。

  第一、区域政策:第一区的给予减免一般的机器进口税,免缴用于生产出口所必需的原料进口税1年,免缴法人所得税3年;第二区的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内的项目将获得免缴机器进口税及7年的法人所得税,并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原料进口税1年;设在第三区的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内的项目将获得免缴机器进口税及法人所得税8年,并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原料进口税5年。投资企业进驻工业区内,并不自动享有投资鼓励政策,还要符合投资规模、投资行业等一系列BOI规定的条件,关于BOI的鼓励投资政策具体规定,内容较多,网站及宣传资料均可查询(WWW.BOI.GO.TH中英文版本都有)。简要如下:

  1、 工业企业的投资,无论生产场所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股或全部股份。

  2、 获优惠政策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的(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
  
   3、 取消对出口额的限制及限定使用国内配件的规定。

  4、 给予边远地区或低收入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获得税务优惠权益最高。

  5、 仍然重视中、小型企业的投资,申请优惠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

  6、 重视以下类别企业的投资:农业及农业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处理等等。上述特别重视的项目所获得的优惠待遇是:无论设在何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及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其他优惠则按照所在区域的规定获得。

   BOI特别制订了给予奖励投资的企业种类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一共分为七大类: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矿业、陶瓷及基础金属工业,轻工业,金属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和电器工业,化工产品、纸张及塑胶,服务及公用事业。

  7、 各区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措施如下:

  A、设在第一区的投资项目:

  (A)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B)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     
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达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C)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续期)。

  B、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

   (A) 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B)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若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五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C)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续期)。

  C、设在余下五十八个府的项目:

  (A)获免缴机器设备进口税;

  (B)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C)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五年。

  (D)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内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的50%,为期5年;允许把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10年。

  第二、产业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以及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些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即从获利之日起,允许将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同时允许将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规定期限为:从获利之日起10年内,任选一年扣除上述费用。
  
   泰国工业园区除享受BOI赋予其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还对在工业区内设立工厂的投资者在拥有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可进入泰国的技术工人及专家人数、居留期限以及外汇利润汇出等方面赋予一些特别的优惠。

  注:近期投资促进委员会刚刚开会新增加了一些优惠政策,正在通过立法进行实施,已经与泰方联系,待新增的条例和政策正式文件发布,将尽快专题报回国内。

  四、工业园区的规划方案

  经过多方查询,泰国政府及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在工业园区的规划方面并没有成文的整套计划或方案。泰国的自由化经济制度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相对较少,一般政府机构只对各行业和市场进行引导性工作。泰国的土地是私有制,因此开发工业园区的主力是私人业主或公司,随机性强。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和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只是在政府层面上对工业园区进行政策支持和根据地区行业优势进行指导,比如制定对行业的限制或促进的条例;组团对内或对外进行招商引资等。通过立法和制定优惠政策来刺激或压制各种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发展,以达到政府对整体经济以及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平衡和调控。

  下面为翻译的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在工业园区设立及发展方面的目标计划以及工业园区管理计划:

  纲要计划一: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发展扩大

  目的

  1.为实现客户及企业组织的利益而扩大和提升其在工业园区的土地价值。
  
   2.根据泰国工业部的战略规划在目标区域扩大发展工业园区。

  3.为支持重点目标工业企业,把工业园区发展成为全套基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齐全的专门生产区域。
   4.依据泰国工业部政策中颁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法案”,发展小型工业园区来与SMEs(制造工程师协会)的标准协调一致。

  目标:根据发展计划在2008年能扩大工业园区的土地面积达到8000莱(约为1280万平方米)。

  纲要计划2:工业园区的管理

  目的:

   1.通过如下方式增加客户满意度
  
   建立一个牢固的客户公关管理体制
  
   为工业园区开发者和营业者提供一条龙服务。

  2.发展公共设施体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收费体系。

  3.建立高效有力的资产管理和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管理。

  4.利用良好的政府管理原则和政策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营业活动。

  目标:

  1.在至少8个工业园区内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在至少3个工业园区达到ISO9002国际标准。

  2.允许资金持有者参加80%的由各个工业园区组织的营业活动。

  3.管理支持所有的工业园区保持连续的发展和维持公共设施的高标准。

  4.通过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使年度的收益增加至少在1%以上,并尽量减少坏账比例。

  5.在至少3个工业园区内为投资和商业营运创建一个数据库系统。

  总之,泰国政府现阶段是比较支持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发展的,尤其是能引进高新科技或上文提到的重点发展的行业及领域上,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多,管理机构也推出许多有利于招商引资的服务项目,比如上面表格内提及的“一站式”服务等等。

  来源:商务部
  责编: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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