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外劳务管理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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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政府将海外劳务视作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据世行就业法规研究报告,菲对劳动力实施比较严格的管理,其就业法规比亚太地区和经合组织国家都要严。特别是雇用工人的法规比解雇工人的法规要严得多,由此造就一支比周边国家更规范的劳动力队伍。

  一、《菲律宾劳工法》

  《菲律宾劳工法》于1974年根据NO.442号总统令颁布。《劳工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将对菲海外劳工进行充分保护,为其提供充分及时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服务;通过综合推介和开发计划促进菲海外就业;通过政府间安排招募和介绍菲人赴海外就业,并为其提供最优的就业条件。为此,要求劳工部成立了专门的海外就业管理机构,并要求菲驻外使领馆在其权限内为所有涉及就业问题的菲海外工人提供帮助,确保菲海外工人不受剥削和歧视待遇。同时,收集和分析就业形势信息和趋势,调研和推荐就业市场。

  菲律宾允许私人就业部门在劳工部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方针下,参与海外就业工人的招募活动,但禁止雇主直接招聘菲人赴海外就业,禁止旅游公司和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参与海外工人招募活动。规定只有菲公民和公司,或菲籍公民控股75%以上的公司被允许参与海外工人招募活动。招募机构的营业许可证不得转让,任何变更须预先得到劳工部的核准。申请许可证必须拥有劳工部规定的注册资本并交纳相关注册费,还必须纳保证金,以保证遵守规定的招募程序、法律法规和适当的就业条款和条件;招募机构在申请人员获得就业岗位或实际开始就业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必须按照劳工部公布正当收费标准,并有显示费用构成的发票。

  菲劳工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所有招募机构递交就业情况报告,包括工作职位、详细的工作要求、解雇情况、工资、其他条款和条件、就业数据等;有权限制和管理所有招募机构的职业介绍活动;有权在任何时候检查经营场所、账目和记录;有权建议对造成危害的非法招募人员进行逮捕和拘留,要求搜查其办公室或经营场所,查封账目、财产、记录文件;有权中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海外就业机构的许可证。

  二、《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

  1995年《海外劳工与海外菲人法》(No.8042共和国法)是菲律宾关于海外劳工派遣与管理的主要法规。该法阐明了菲海外就业的目标和管理政策,明确了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打击非法招募和为海外菲劳提供全过程管理与服务。该法规定菲劳的输出国必须是能够保护菲劳权利的国家,这类国家应具有保护外来劳工权利的劳动与社会法律,是保护外来劳工权利有关多国公约、宣言和决议的签字国家,同菲政府签订保护菲劳权利的双边协议或安排,并采取积极具体措施保护外来劳工权利。菲政府可根据国家利益和公众社会安全的要求,随时终止或禁止外派劳工。

  菲律宾将任何无营业执照或非官方批准执照持有人进行的,旨在谋利或非谋利的涉及招募、输送、利用、雇用工人的活动,包括咨询、合同服务、承诺和广告等视为非法招募。三人以上联合共谋或实施大规模非法招募被视作破坏国家经济的犯罪行为。 对任何违法招募海外劳工的人,都将处以6-12年的监禁和4000-1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非法招募造成对经济的破坏,将判无期徒刑和处以1-2万美元的罚款。如果非法招募未满18岁的劳工将按照上限处罚。本法同时规定,无论身居何职任何与执行本法有关的政府官员和雇员及其四代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亲属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招募海外劳工,否则将给与处罚。

  来源:驻菲律宾经商参赞处

     责编:胡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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