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9月1日起,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即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四国)属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原来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将被其代替,其证书格式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但证书第四栏必须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亚太贸易协定实行新一轮关税减让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大幅扩大,我国可享受印度优惠关税的产品从原来的188项扩大到570项6位税目,韩国从227项6位税目扩大到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从288项8位税目扩大到427项6位税目,并且新增了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以输往印度的塑料玩具为例,目前可享受的《亚太贸易协定》最大关税优惠幅度达到43%,输往韩国的服装最大优惠幅度则达到50%。这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
今年1-6月,汕头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共42份,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3%,但产品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塑料玩具和云母粉,而且签证国别只限于印度及韩国。因此,我们呼吁相关企业,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产品要树立利用关税优惠的意识,出口时主动向客户提供证书,进口时要求客户提供证书,实现彼此的双赢。(林东丽 宋伟英)
来源:汕头检验检疫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