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协定》的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AgreementonTradeNegotiationsamongDevelopingMemberCountriesofthe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TheEconomicCommissionforAsiaandtheFarEast,后改名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The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简称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的主持和推动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和泰国7个国家共同在泰国首都曼谷签定的,故简称为《曼谷协定》。目前《曼谷协定》正式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6个国家。《曼谷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定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作与共同发展。
1、《曼谷协定》的建立
1963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开始探讨在亚洲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商题。l970年12月,第四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喀布尔宣言》,建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采取切实措施,扩大本区域内贸易,加强经济合作。
自此,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开始着手研究在本区域内开展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并建议成立贸易谈判小组进行实质性谈判。l972年2月,在联合国贸易发展(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会议的协助下,贸易谈判小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在随后召开的贸易谈判小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小组的基本准则。1973年8月,亚太地区13个国家出席了贸易谈判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具体讨论在与会国之间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问题。在l974年召开的贸易谈判小组第四至六次会议上,各与会国家提交了各自的关税减让要价,并进行了审议。1975年7月,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通过了相互减让关税的产品清单,并签署了《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
2、《曼谷协定》的主要条款
《曼谷协定》协定文本包括序言、八章(39条)和两个附件。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第l、2条)为协定做了总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详细描述了协定的目标。
第二章(第3至8条)制定了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发展规划。其中第3、4条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减让的应用。第5条规定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特别优惠待遇。第6条明确了原产地规则,使其成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条规定了成员国在关税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保持关税减让的价值。
第三章(第9至12条)是与扩大贸易的各方面因素有关的章节。分别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例外、倾销、不公平贸易做法、共同关税等内容。
第四章(第l3至17条)是关于紧急措施和磋商的规定。包括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和争端调解程序等多方面内容。
第五章(第18、19条)规定了协定常委会的职能和协定的运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第20至24条)是关于协定的修改和审议。
第七章(第25、26条)规定了协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章(第27至39条)是其他规定和最后条款,主要包括减让表的修改、优惠减让的例外、协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国的减让表核准程序等内容。
附件l是各国减让表的汇总,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规定了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但事实上,目前各成员国并未实行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只同意在原产地增值百分比、原产地证书格式等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
3、《曼谷协定》成员国
《曼谷协定》规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申请加入,但同时规定加入申请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同意方可被批准。
在l975年7月签订《曼谷协定》的7个国家中,由于菲律宾和泰国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核准程序,《曼谷协定》在创始阶段只有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5个成员国。随着我国于2001年的加入,该组织成员国数量现已增加到6个。在目前的6个成员国中,老挝由于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仍享受其他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l993年l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议定书。
近年来,《曼谷协定》成员国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一直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吸纳更多国家加入《曼谷协定》。目前,有意向参加的国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泰国和越南等国家。此外,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的提议下,《曼谷协定》常委会曾经讨论过吸纳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亚太地区发达国家加入的可能性。但由于成员国普遍认为时机不成熟,没有采纳此项动议。
4、《曼谷协定》的组织机构
《曼谷协定》参与国常设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曼谷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曼谷协定》贸易优惠安排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提出建议及视需要做出决定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协定目标与条款的充分实施。一般情况下,常委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曼谷协定》无常设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贸易和工业司(贸工司)代其行使过渡秘书处的职责。每个成员国都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曼谷协定》的各项联络事宜。中国的《曼谷协定》联络点设在商务部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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