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莱 商 标 法
http://www.caexpo.com 2006-05-15

  1.文莱商标法简介

  文莱的新商标法律-1999年紧急(商标)条规于2000年6月1日生效。这个以1994年英国商标法令为基础的新条规取代了原有仿照英国1938年商标法的商标法令。新商标法律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废除AB部注册制度,成为单一注册簿注册制度;

  文莱目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但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

  2.文莱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记号足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即谓商标,其中含商品之形状或包装、颜色即立体商标,不含声音、气味、味道等非视觉上的商标。有关商标必须是新颖独特的;同时,有关商标也没有和其它商标有任何的类似或会引起混淆。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文莱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注册商标的期限

  在旧法律下,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日期为7年,更新可延用至14年。在新法律下,于2000年6月1日或以后更新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2000年6月1日以前更新的商标则继续享有14年的有效期。

  2.5 异议制度

  对审定商标之异议改由法院就双方提供之证据及书面资料判定是否成立;利害关系人因权利人未使用该商标而欲申请撤销该注册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2.6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

  商标有移转或授权等情形,应向当局办理移转或授权登记。倘若商标所有权人拒绝处理侵害案件,被授权人于通知商标所有权人相关侵害起两个月内,得以自行进行侵害诉讼程序。

  2.7 商标侵害行为

  商标侵害行为包括:将他人之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的;将他人于文莱当地已拥有商誉之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之商品的;将他人于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的驰名商标,使用于相同、近似或其它任何商品的。

  2.8 商标侵害的救济方式

  商标侵害的救济方式包括:要求禁止令;要求损失赔偿或相当之利润赔偿;要求侵害人消掉或除去相关侵害标示;针对无法消掉或除去侵害标示之物品,可要求侵害人销毁;要求交出侵害物品等。

  3. 申请商标注册程序

  在文莱,使用商标的第一人可向有关当局注册。该国的商标分类是根据国际分类法,文莱也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文莱也提供多元分类、个别分类和综合分类的申请。

  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的,有遭撤销之虞:商标于文莱无正当理由有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情形的,该五年期间系自完成注册之日起算:商标之使用结果变成通用之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商标之使用结果易于在社会大众间造成混淆误认的。依新法之规定,提出上述撤销的申请人资格,不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再者,提出未使用撤销之申请入不必提出该商标未使用调查报告,举证责任系由商标所有权人提出。

  4.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4.1 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历时长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更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虽然查询结果不等于审查结果,但是,到政府申请查询服务,对整个申请注册过程将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风险。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客户选择查询服务。

  4.2 审查
  确认费用已交齐的前提下,商标局会翻查商标记录,以确定在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是否有其它商户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同时,查核有关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登宪公告阶段)

  4.3 登宪公告
  商标局核准申请后,便会在商标周刊上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4.4 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此外,商标局会在商标周刊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4.5 申请商标时间
  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又没有遇到反对,则整个程序(由马来西亚商标局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14个月

  5.商标注册统计

申请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年度
本国人 RESIDENTS
外国人 NON RESIDENTS
总和 TOTAL
1997
104
1609
1713
1998
55
1112
1167
1999
25
1081
1106
2000
31
1392
1423
2001
28
730
768
2002
37
572
609
2003
43
763
806
2004
51
740
791
2005
49
726
775

  资料提供:宾达斯知识产权事务所(pintas)
  本期专题责编: 吴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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