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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庄工业区优惠政策
http://www.caexpo.com 2006-08-29

一、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凡在本区投资、税基在闵行区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包括原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额奖励、四年减半奖励。
   2、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以及合同外资主体为2002年后认定的世界500强的新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额奖励、六年减半奖励。
   3、凡优惠政策期满的生产新企业,新增投资绝对额不少于100万美元,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从新增利润年度起,以追加投资前一年度已征收的所得税为基数,超过部分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内每年按70%奖励给外商投资者。
   4、凡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之后,当年度上缴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实得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专项资金按该收入的15%予以奖励。

二、对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

   1、所得税 (地方部分) 政策均为一事一议
   2、外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外贸:合资企业可从事外贸、零售和批发
   4、财务:可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5、海关: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绿色通道,加快通关
   6、销售:支持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经销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7、进口: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8、出口: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三、对外资研发中心的优惠政策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从事以下经营活动:(1)佣金代理;(2)批发;(3)零售;(4)特许经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2、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第一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本期专题责编: 覃黎黎
  制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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