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设备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根据由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具体免税手续。如果产品100%外销,进口设备可以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应是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限投资总额内。
二、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金桥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一般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二免三减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获利的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退税:外商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A.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100%;
B.再投资其他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三、出口增值税退税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7%;
四、原材料保税及相关问题
金桥开发区设有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该仓库对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
投资者若进口原材料,对于具有对口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采取全额保税,以全额保税的原材料所加工生产的产品将全部出口。对于没有对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作为备料加工处理,海关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外销比例,对于外销比例部分可以保税,内销比例部分不予保税、须交税。已交税的作为内销部分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即使改为出口,目前海关也不予返税。
五、关于技术研发中心的政策
1、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设立,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内容,实行“并联审批”。鼓励外商投资企业( 含海外留学人员)在浦东设立技术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的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向工商部门直接登记。
2、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地,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缓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研及小试、中试生产用房,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贴50%。
4、鼓励各类企业在浦东设立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除国家和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一次性资助80-120万元人民币;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市给予的资助之外,经企业申请,新区可一次性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企业申请,新区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50-80万元人民币。对上述国家级、市级和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科技创业( 人才)资助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等优先安排项目与人才支持,并免收有关申报费用。
5. 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比照享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措施。
6、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设立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中心,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7、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年净收入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8、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17%征收,其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以上的部分即征即退。
9、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从境外引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转让、使用费,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上述支付的费用中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给予5%的财政专项补贴。
10、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和软件,经海关核准后,比照信誉好的跨国公司或A类企业,可实施优先通关。
11、新区有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急需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资历等条件限制,经新区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引进或办理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证。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可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减免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费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外省市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需解决户口的,可向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12、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需出国留学人员和从外省市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浦东新区户籍人口待遇。如引进人才希望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新区学校就读的,新区教育部门可帮助落实。
13、新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在设立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其申报材料中如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可从简。各类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员工应普遍采取订立合同办法约束商业机密外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经批准,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专利申请人给予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的部分资助。
本期专题责编:
覃黎黎
制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