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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http://www.caexpo.com 2006-08-29

一、外商投资企业

  1、设在漕河泾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足10%,按10%的税率征收。

  2、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全部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研发费用比去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4、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政策。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

  1、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研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不应构成生产规模。

  3、外资研发机构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获准入境并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外资研发机构常驻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捷式收录机、便捷式激光唱机、便捷式计算机,经上海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其携运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5、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6、外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有关规定,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三、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资助。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所获得的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伙食费、搬迁费等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依法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3、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经过批准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还可以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4、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经市科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市财税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

  1、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

  1、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留学人员企业的投资及注册资金额可按实际需要适当降低。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1.2万美元,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6万美元。

  3、具有8年以上(含8年)在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的留学归国人员所创办的企业,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或者集成电路设计,可向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创业资助专项资金。

六、注册在徐汇区企业

  1、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可分别持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技术市场开发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认定专用章”以及该管理办公室审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2、新办科技企业可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补助,为期2年。

  3、新注册本区并入驻区域内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或项目,凡符合市、区对科技产业各类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孵化企业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期限为3年。

  4、对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5、对从事与生物制品相关的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4年的扶持。

  6、对注册在本区并经过认定的进行生物制品及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经营和销售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2年的扶持。

  7、对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及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8、对与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3年的扶持。此外,对新注册在本区且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相关类企业,自第三年起,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两年专项扶持。

  9、对注册在徐汇区并有显著贡献度的上述类产业的老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前3年对区域的贡献度(滚动)平均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可参照上述扶持新企业办法继续享受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10、凡是上述产业类企业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或取得上市融资的通道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其运转费用给予部分补贴,期限为5年;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其运转费用给予部分补贴,期限为8年。

  12、由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13、属地纳税科技企业获得国家和市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的,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引导和鼓励性的资金扶持;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无偿资助的,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25%的匹配资金扶持。

  1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单台设备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经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使用徐汇区公共技术平台所发生的测试费用,经认定后,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补贴。

  15、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认定后,可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金扶持。

  16、对注册在本区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3年扶持。

  17、对注册在本区的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为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3年扶持。

  18、对注册在本区的担保企业,根据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5%的补贴,为期3年;对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没有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50%及担保费率差额部分的补贴,为期3年。

  19、对注册在本区以租赁、典当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按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补贴,为期3年。

七、入驻创业中心科技企业

  1、进入创业中心企业可享受开发区相应优惠政策及徐汇区对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孵化企业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期限为3年。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10、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九、入驻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企业

   1、区内的内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漕河泾开发区所得税政策。
   2、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5、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件、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7、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贸易,视同一般进出口贸易,按现行规定办理。属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证件验放。
   8、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海关监管,在合同期满后退运出境;对于合同期满不能退运出境并要求海关解除监管运往区外的,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期专题责编: 覃黎黎
  制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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