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环 境
http://www.caexpo.com 2006-06-15

外资管理

   (一)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 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 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在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
  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控制的产品大约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
  3、外汇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泰铢或外币的交易大部分不受限制,仅少数交易需得到泰国银行批准。
  (二)投资管理制度
  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时均享有与泰国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1999年泰国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泰国的外资准入领域分为3大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鼓励投资的领域有5类:农业与农产品、对技术与人力资源的直接开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指定的行业。
  (三)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部门是商业部、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海关厅。商业部 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管理、出口促进政策。外交部承担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计划,审批鼓励类投资项目,并为外资提供咨询和一站式综合投资服务。此外泰国工业部下属的工业标准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泰国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外汇业务并授权商业银行负责外汇支付业务。

经济政策

   摘自泰国“第九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2002-2006)”
  (1)平衡的经济发展
  强化总的国民经济以便实现可持续性高质量增长。 预期在计划期间泰国的经济年平均增长率可达4%;年平均经常项目顺差为国民生产总(GDP)的大约1%;以便每年创造至少23万个就业机会。通货膨胀率预期保持3%以下。外汇储备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以便使投资者抱有信心。与此同时,将进行结构调整以便提高生产领域的 国际竞争力。
为此计划出口将以年平均6%的比率增长。农业和工业领域的总生产率分别定为年平均增长5%和2.5%。
劳动生产率预计年增长3%,旅游业收入因国外旅客消费的增加而实现7%;年增长率由于国内旅游者消费的增长将为3%。
  (2)提高生活质量
  重点强调保持平衡的人口结构和适当的家庭规模。人口出生率将与人口死亡率持平。每个泰国人均可享用各种资源,以获得健康的体魄、发展适应变化的能力、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并承担社会责任。到2006年,年轻人有机会接受至少九年的教育。
到2006年,初中入学率要达到50%。健康保健计划将要在平衡的基础上覆盖全部人口。将改进现有的社会保障系统,使所有年龄组成员均能享有社会保险,从而加强社区和文明社会的建设。社区权利的加强将可创造这样一种环境,它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发展适于居住的城市和社区,同时 参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性管理。
  (3)良好的治理 
  将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行政系统,规模要适当,结构要合理。要加强地方政府机构的创造更多收入的能力。建立权力下放基础上的地方政府要具有透明性,这是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公众参与地方的管理是有效消除腐败的关键。
  (4)扶贫 
  将采取若干向贫穷地区倾斜的经济措施,同时创造各种适当的环境条件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并使穷人拥有一定的权利保障。这方面的目标是减少绝对贫困的人口。

国际法律保护

  1985年两国成立部长级经贸联委会。2003年6月,两国决定将经贸联委会升格为副总理级。2004年7月,吴仪副总理与差瓦利副总理共同主持联委会首次会议。
双方还签订了《海运协定及两个补充议定书》(1979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对方全权证书》(1980年)、《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1985年)、《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6年)、《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1) 等。2003年10月,两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

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司法、军事等领域,中泰两国签定了《科技合作协定》(1978年)、《旅游合作协定》(1993年)、《引渡条约》(1993年)、《民商事司法协助 和仲裁合作协定》(1994年)、《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年)、《卫生医学科学和药品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关于高等教育合作 谅解备忘录》(1999年)、《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文化合作协定》(2001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年) 等。另外双方还成立了中泰经贸联委会、中泰科技合作联委会(1978年)、泰中友好协会(1976年)、中泰友好协会(1987年)。这些条约的签署和委员会的建立为双方各种交流提供了保障,铺平了道路。




来源:南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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