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奖 限
http://www.caexpo.com 2006-06-15

一、奖励政策:

  自1997年泰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为适应世界经济及投资形势的变化,更多的吸引外资,BOI先后多次公布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现行的奖励投资政策及条例是于2000年8月1日经当时的川立派总理(时任BOI主席)签署公布的。此后,又做了5次补充修改公告。修改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在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进一步减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放宽对外国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准许外国人购买房地产和鼓励出口措施等方面。

  泰国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两大类。

  第一,区域政策:就是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情况,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第一区共6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及邻近的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府。第二区包括12个府,即:第一区周边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罗勇和普吉府。除第一区、第二区的其余58府为第三区。区域优惠政策是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区域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即投资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1、免缴或减半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率不低于 10%的机器,第一区、第二区减半征收进口税,第三区完全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第一区、第二区免缴进口税一年,第三区免缴三年。2、免缴法人所得税:第一区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3年;第二区获免缴法人所得税3年,如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5年;第三区获免缴法人所得税8年。

  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其中,设在第三区的40个低收入府的项目,增加以下优惠待遇: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可在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上述税项50%,为期5年。同时,允许把水、电费的2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10年。如在工业区外建厂的项目,允许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 10年内,可选任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损耗费仍按常规从利润中扣除。

  设在18个低收入边远府的项目,增加以下优惠待遇:

  1、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上述税项50%,为期5年。

  2、允许把水、电费的2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10年

  3、允许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10年内,可选任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损耗费仍按常规从利润中扣除。

  第二,产业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以及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些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

  2002年初,泰国BOI对投资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从2002年9月19日起,泰国取消了对投资项目指定区域的限定,获奖励投资的项目可在全国各区设厂,免税优惠按工厂所在区的规定获得。对环境有影响等项目另有特别规定。

  补充介绍:泰国工业园区状况及有关政策

  截止2000年底,泰国共有各类工业园区25个,其中座落在第一区的有4个,二区有7个,三区有14个。

  1、泰国工业园区的种类

  泰国的工业园区主要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一般工业园区(General Industrial Zone--GIZ),第二类是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EPZ),第三类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

  2、开发商

  泰国所有工业园区都是私人公司开发的,政府除批准土地使用权外没有任何投入。

  3、泰国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泰国工业部下属泰国工业区管理局对工业园区施行政府管理职能。

  4、工业园区享受的优惠政策

泰国工业园区除享受BOI赋予其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还对在工业区内设立工厂的投资者在拥有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可进入泰国的技术工人及专家人数、居留期限以及汇出外汇等方面赋予一些特别的优惠。

  二、限制政策: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
   泰国现在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 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 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
   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 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的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和资本品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
   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 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 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则高达57%。 泰国对部分产品维持的高关税和关税配额措施阻碍了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泰国市场。中方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其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二)进口限制
   泰国规定26类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 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要求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 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的产权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需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并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以签章,文件送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加入WTO后,泰国政府改变了原来一站式发放进口许可证的做法,生丝进口由农业部负责审批许可证,之后到商业部领取许可证。2003年3月,泰国商业部颁布新的法令,将所有生丝进口配额交由农业部下属的国营企业负责。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认证制度
   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 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用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负担。
   2、技术标准
   2004年,泰国提议制定电热水器强制性标准,该提案的评议截至2004年8月初。 该标准制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低于沸点温度热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快热式电热水器。其中,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250伏,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480伏。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烧开水的电器、储存式热水器、用于工业目的的专用电器、在粉尘等特定环境中使用的电器及商用售卖机。由于此前泰国未强求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且泰国标准往往只有泰语版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泰方能够提供方便进口商查询的英文版本。
   (五)政府采购
   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 置一系列限制,使中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部门经常随意更改投标资格,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 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招标结果;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的权利等。中国企业认为,泰方上述做法 导致中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根据2000年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方希望泰方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六)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泰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泰只能设立3个分支机构,且只能在曼谷开设1个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必须至少投资1.25亿泰铢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泰国银行。 泰国禁止外资银行使用泰资银行的电子网络,外资银行股权投资最多为实收资本的25%。上述措施导致外资银行与泰资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阻碍了外资银行进 入泰国市场。
   2、建筑
   在泰国,建筑业属于受限制的行业。在建筑企业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外资建筑 企业不得承揽民用建筑工程。承揽大中型项目时,外国投标人必须同当地一家或几家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以联营体的名义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中国企业抱怨,在 一些大项目招投标时,泰方设置特别条款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同时,“围标”等违规操作现象仍很普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泰方对外国承包商引进经营管理类人员有严格限制,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上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4名泰国劳工;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的企 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5名泰国劳工。
   3、电信服务
   1989年以来,泰国政府虽已允许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但泰国国有企业一直控制着电信 服务市场。泰国承诺在2006年1月全面放开电信服务,并于2004年建立了国家电信委员会实施电信产业调整,但在经营许可、相互联网、竞争、关税调整、 标准制定等方面尚未作出重大调整。
   4、法律
   泰国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不允许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代理人从事咨询业务。
   5、劳务
   泰国是世界劳务输出大国,同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外来普通劳务无法取得泰国工作签 证。中国向泰国输出劳务的规模在每年2000人次左右,其中有近一半系通过承包工程输出,其余作为当地稀缺工种输出,如纺织、电子、冶炼、港口运行工程 师、管理人员及珠宝加工、中文导购等。
   6、快递
   泰国规定,陆运快递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这一规定阻碍了外资进入泰国快递服务市场。
   7、医疗
   泰国政府对保健服务领域(如医院、门诊、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严格限制,且缺乏透明度。
   (七)其他
   为免受外资企业竞争,泰国政府对本国企业采取保护。在医药领域,政府医药企业不需遵 守私人企业所需登记与许可方面的规定,政府医药企业可以不按安全控制规定,生产销售国外市场上销售的普通药物。泰国政府关于国有医院采购、配送未列入国家 必需药物清单中的药物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许多药物产品的进口。泰国政府保留了对20种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权,包括药品、录音磁带、牛奶、苏打、燃 油、化肥等,且其价格评审机制不透明,价格决定往往建立在对过时数据的推定之上。上述措施使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八)投资准入壁垒
   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 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行业中的服务业,泰资股权不得低于51%。凡按《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开 始商业经营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不得少于200万泰铢。
   (九)投资经营壁垒
   除从事“建设-营运-转让”项目以外,泰国禁止外国公民拥有泰国土地。泰国限制外商 对房地产的投资,泰国《土地法》规定,如果一外国公民从境外带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投资款,经泰国政府批准后,可购置面积不超过1莱的土地(约合2.4 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镇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此外,泰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效率偏低,时间很长。如2004年3月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注册成立公司,5月向泰国工业部、环境部提交勘探许可申请。但主管部门以种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使该公司迟迟不能获得勘探许可证,无法开展业务


来源:南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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