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引入法律规定
http://www.caexpo.com 2006-04-26

  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1967年第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 1970年第十一号法律一一《外资法》( 修改版 ),1994年第二十号政府令。

1、外商投资范围

  (1)印尼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 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的行业等。
  (2)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有: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森林采伐、公共交通、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等。
  (3)外资控股不得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有:对港口、电站、通 讯、海运、供水、铁路、核电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内资至少占5%。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信业外资控股不得超过49%。
  (4)有条件(凭许可证)开放的行业或领域有:淡水捕鱼和养鱼、海洋深水捕捞、有价证券印刷(邮票、印花税票、银行商业本票或票据、护照等)等。
  其他领域或行业均对外开放。

2、外商投资审批程度
  2003年5月,印尼企业领导中心举办了一场对油气业投资环境看法的调查报告座谈会。结论是:印尼的石油及天然气投资环境不 太好也不具竞争力。而合同签约者的最大期望是减少繁复的审批程序,特别是那些具有决策权的主管单位(采购为主),并缩短公文流 程,以使业者能尽快进入生产。显然, 印尼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效率并不高,这将会降低外资管理的行政效率,贻误外资投资获利的机会。


来源:南博网综合
责编: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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