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在河内巴亭广场宣读《独立宣言》,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946年1月6日,举行全国普选,并产生越南第一届国会。1946年11月9日,越国会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9年12月31日越国会通过第二部宪法。1980年12月18日和1992年4月15日越国会先后通过了越南的第三部和第四部宪法。
一般法律体系
(一)宪法
越南第四部宪法于 1992 年 4 月 15 日在八届国会十一会议上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 1946 年、1959 年、1980 年宪法,体现了越共 “七大” 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与国家全面革新路线。
越南现行宪法规定:不再设置国务委员会,改设国家主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2001 年十届国会十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方向的市场经济。越南经济是在国家管理下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多种成分的市场经济。
近年来,越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着手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完善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刑法、民法、行政法、经营法、民间合同法、劳动法、保险法、公司法、私人企业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土地法、技资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力求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社会的关系,规范一切政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行为,人人依法办事。此外,为了适应外国投资的需要,越南已设立商业法庭和国际商业仲裁中心,培训熟悉、掌握法律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
2001 年 5 月 22 日至 6 月 29 日,越南十届国会九次会议召开,常务副总理阮晋勇作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土地法》(修订)、《消防法》《文化遗产法》《海关法》(修订)、《陆路交通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审议了《劳动法》(修订草案)。
2001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25 日,越南十届国会十次会议召开,潘文凯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关于年经济社会任务和财政落实情况报告,2000 年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任务和财政预算,《关于修改、补充1992 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国会组织法》(修订)、《政府组织法》(修订)、《国会代表选举法》(修订)和《越美贸易协定》。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
1、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
越南鼓励外商投资本国的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填补本国空白的生产项目、使用本国资源的加工生产项目、出口生产项目、使用先进设备的生产项目、在较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山区与偏远地区的技资项目。越南政府对外商投资以上项目给予比邻国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1)营利率(即所得税税率)。
①一般税率为 25%。
②一类优惠税率为 20%。该税率适用于以下投资:聘用 500 名工人以上者,新产品至少外销 50%,更多使用越南现有资源,天然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稀有资源开采不在此限),农林海产养殖与加工,在偏远地区投资。
③二类优惠税率为 15%。该税率适用于以下投资:在较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山区、偏远地区投资,重工业项目(包括冶金、机械制造、基本化工、水泥、电器和电子材料生产、肥料生产、禽畜和作物病毒防治药品生产等),植树造林。在山区、偏远地区、特别鼓励的地区投资,免税期为 8 年。在特别鼓励地区投资者,还可以从获利时起 4 年免税,后续 4 年减半征收。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将任何税务年度的亏损转至以后的税务年度,并可用以后各年的利润弥补该项亏损额,但不得超过 5 年。
(2)利润汇出境外税率。 200 年的外资立法修正案规定,将外资企业汇出税率分别定为 3%、5% 、7%。
(3)免征企业在固定资产项目下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规定,也适用于外企扩大投资生产、技术更新的范围,并免征其相关的增值税。
(4)其他鼓励项目除享受税收优惠外,用地租金还享受现行规定的最低价;可以独资或合资、联营方式经营上述行业,在整个经营活动期间,可根据越南国家银行规定,保证用汇的平衡。
2、对中国投资的优惠
为吸引更多的中国投资者,据越南官方消息,在同等条件下,各种项目将对中国投资予以优先安排。
3、可与越方合作的项目
各投资者可以机械设备和原料半成品与越方合作。
4、外资可进入的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越南医疗、教育、科研等领域。
5、简化审批投资手续
越南规定审批机关最迟必须在 45 天内将其决定通知申请投资的外商,在 30 天内登记并核发投资许可证;若在各出口加工区、工业区投资,则在 10 天内完成各项目手续。
总之,越南经过 10 多年的革新开放,吸引、鼓励外商技资的产业政策日趋成熟,已经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清单。 2002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越南 2001~2005 年国家级招商引资项目表》中推出了石油勘探、开采和加工,化肥和化工工业,钢铁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皮革工业,纺织,成衣工业,造纸工业,建材工业,塑料工业,高级玻璃等其他工业,农业,食品加工工业,交通运输业,电讯制造业,建筑业,基础设施,医药,旅游和劳务等 19个产业领域 228 个重点招商项目。越南计划投资部外国投资司司长阮春忠先生明确提出,木材粗加工、啤酒、碳酸饮料、香烟等为不支持外商投资项目。近期到过越南的中国人都有一个共识:越南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大约相当于 15 年前的中国。越南的消费水平不高,但是,人口较多,百废待兴,市场潜力很大;在越南设厂,还可以辐射周边的国家市场。
外资引入
(一)基本情况
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越南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不动摇,取得了显著成效。越南政府日益关注外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外商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简化投资手续,使越南投资环境日渐改善;越南乃连接中南半岛与中国西南的重要门户,地理位置极其重要。与中国的陆、海、空交通极为便利;越南人民的生活习惯,文化思维与中国相似;气候与中国南方接近,且越南自然资源丰富,有丰富的较高素质、勤劳的劳动力;特别是越南的投资软环境,如劳动力工资、土地租金、税收优惠等,均具较强的竞争力。
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截至2002年12月31日,越南累计批准外资项目4598个,协议总额504亿美元。其中,有效项目3676个,协议金额392亿美元,到位资金208亿美元;到期结束经营的项目35个,涉及金额6.5亿美元;因各种原因取消和解体项目887个,涉及金额105.5亿美元。
2002年越南新批外资项目715个,同比增长55.4%,协议投资金额14.3亿美元,同比下降41.2%。其中,独资项目555个,协议金额11.6美元;合资项目136个,金额2.2亿美元;合作经营项目24个,5307万美元。这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1999年以来越南吸收外资成绩最差的一年。(1999年批准外资项目278个,协议金额15.34亿美元;2000年批准外资项目332个,协议金额23.38亿美元;2001年批准外资项目460个,投资协议金额24.36亿美元)。
在越投资的3676个有效外资项目中,投资工业和建筑业领域2563个项目,合同金额290.61亿美元;农林渔业485个项目,金额24.09亿美元;服务业628个项目,金额77.31亿美元。
在投资方式上,以独资方式投资2425个项目,金额142.66亿美元;联营方式(合资)1088个项目,金额197.48亿美元; 合作经营方式投资157个项目,金额38.59亿美元;BOT方式投资6个项目,金额13.32亿美元。
吸收外资10亿美元以上的省市有6个, 依次是:胡志明市(1224个项目,103.65亿美元)、河内市(435个项目,75.32亿美元)、同奈省(409个项目,55.12亿美元)、平阳省(618个项目,29.50亿美元)、巴地头顿省(79个项目,18.64亿美元)、海防市(118个项目,金额13.31亿美元)。
这些外资项目分别来自世界61个国家和地区。投资金额排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新加坡(263个项目,72.42亿美元)、台湾地区(927个项目,51.73亿美元)、日本(369个项目,42.93亿美元)、韩国(478个项目,36.28亿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26个项目,29.02亿美元)、法国(127个项目,20.99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156个项目,17.9亿美元)、荷兰(44个项目,16.58亿美元)、俄罗斯(40个项目,15.07亿美元)、英国(49个项目,12.17亿美元)。中国在越投资有效项目累计191个,协议金额3.3亿美元,列第18位。
(二)外资结构不断优化
1995-1997年间投资规模大的外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品住宅楼、旅游度假区等领域。由于受东南亚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项目获批准后资金不能到位被迫撤消,有的由于市场不景气长期亏损已经或即将提前解体。1998年以后,通过政府加强对外资结构的调整和引导以及市场自身的调节和发展,使投资结构得到逐步改变,投向工业领域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吸引外资金额中,工业领域的比重为39%,1999年为60.8%,2000年为72.8%,2001年为84.8%,2002年的新批项目中,投向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项目达551个,占新批外资金额的近77.1%。这些外资项目大都来自荷兰、日本、英国、法国、美国、韩国、台湾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现代工艺技术水平。
(三)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
近两三年来,越南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吸收外资工作,不断完善外资政策法规,确定外资经济在越南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加强党和政府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同时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提高对外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使吸引外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为越南发展经济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目标作出贡献。
继2000年越南第三次修改外国投资法后,2001年4月越共“九大”决议明确,“外资经济是越南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长期鼓励发展并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对待”,2001年8月,越南政府首次作出了《关于2001-2005年期间加强和提高吸收外资效果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今后5年吸收外资的目标、发展方向及实施措施。同年11月,越南十届国会十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并首次以宪法形式将外资经济确定为国家六种主要经济成分之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小业主经济、私人资本经济、国家资本经济、外资经济)。越南政府还成立了以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为组长,计划投资部副部长、财政部副部长、贸易部副部长、物价委主任及有关部委代表为成员的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的任务主要是指导督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关于吸收外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并向政府提出有关吸收外资工作的政策建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等。
2003年3月越南政府对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补充,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125条中的30多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由政府总理签发颁布实施。通过此次对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补充,进一步放宽吸引外资政策,为外商到越南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便利条件。如:在越外国独资企业可互相进行合作或与外商合作在越南设立新的外国独资企业;对从事机械、电力、电子零配件生产的外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件进口税;外商以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的比例由原来规定“不得超过项目注册金额的20%”,修改为“由合作各方商定”;外资企业可直接招聘越南劳务人员而不再要求通过越南劳务机构推荐等等。
(四)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
越政府为吸收更多外资,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了外国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扩大项目许可投资范围。政府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要明确公布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简化和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坚决严肃处理国家干部在受理外资项目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腐败和不负责任等消极现象。越南计划投资部决定将原来的外资司、外资项目管理司、部南方代表处合并成立外国投资局,并于2003年7月14日正式挂牌办公。外国投资局下设若干业务处室和分别在北部、南部和中部各设立一个投资促进中心。新任局长称,此举有利于加强和统一中央级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更好地保障 “一个窗口服务”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简化和缩短行政审批手续的程序和时间。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进一步放宽项目审批权限和缩短审批时限。海防市政府规定,市计划投资厅厅长有权审批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在7各工作日内审批。海阳省政府规定,凡申请到该省各工业区投资的项目,由省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受理投资项目申请并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实行“一个窗口”服务。项目审批时限:自接到投资项目申请手续齐全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颁发投资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地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建设技术设计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岘港市政府承诺,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由岘港市投资促进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以最简化的行政手续和最快的速度免费为外商办理投资手续。规定,对由岘港市政府审批的外资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颁发投资许可证(对实行审定制的项目)和不超过5个工作日颁发投资许可证(对实行登记制的项目)。对由中央政府和计划投资部审批的项目,其审批及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实行登记制的项目,外商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投资手续。
越政府在继续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外,在收费价格上逐步缩小并轨为内外一个价;降低国际IDD电话收费由每分钟4美元逐步降到了1.5美元左右;国内航线机票也由内外旅客1比3差价格逐步缩小到了8比10左右并计划于2003年底并轨为一个价;生产和生活用电用水收费也将缩小内外差别并逐步并为统一价格。
(五)吸收外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越南实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在吸收外资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也承认还存在许多问题。越南政府认为主要问题有:各级政府对吸引外资工作的认识不够统一,贯彻力度不够;外商投资结构还不尽合理,总体经济社会效益不高;经济环境和法制还不够配套,投资环境有待改善;国家对外资的管理还须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手续仍然烦杂;外资恢复增长但不够稳定;受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吸引外资竞争日趋激烈等等。外商对越南投资环境总的评价是好的,认为越南政治社会稳定,国际和周边环境良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大,贸易投资商机多等。但外商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不够稳定,突出表现是对机电产品散件进口关税变动过于频繁,影响从事机电产品装配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二是投资申请手续烦琐,窗口多。投资项目受理和审批单位是各级计划投资部门,但往往需要向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导致审批周期过长。三是开支大导致产品成本高,如水电、电信、交通等收费普遍高于本地区其他国家,另外,除按规定应交的各种费用外,一些非正常开支的“费用”也不少。
(六)吸引外资的目标
越南政府提出,在2001年吸引外资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2001-2005年期间加强和提高吸收外资效果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政策,克服吸收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争取使吸收外资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求新批外资总额比2001年增长10%以上,争取2001-2005年的5年间将吸收外资约120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约110亿美元。到2005年,达到外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外资领域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5%,上缴国家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0%左右(不含油气项目)。
外资奖限
奖励政策
一﹑越南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政策措施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投资法》分总则﹑投资方式﹑保障投资措施﹑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执行条款工6章68条。《实施细则》分总则﹑投资方式﹑项目实施与组织经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保险制度﹑外汇管理﹑进出口—技术转让—环保﹑劳动关系﹑土地—建设—投标—验收—工程结算﹑许可证审批和颁发程序﹑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投资保障与纠纷处理,奖励和处罚。执行条款共14章125条。当前,外商到越南投资设立企业主要是依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1986年,越共六大正式提出革新开放政策,主张吸引外商的资金和外国先进技术到越南投资,参与越南的经济建设。1987年12月越南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诞生并颁布实施,此后曾于1992年、1996年和2000年先后三次对该法进行补充、修改,逐步放宽外资的市场准入政策和优惠政策。2003年3月越南政府对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补充,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125条中的30多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放宽吸引外资政策,为外商到越南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便利条件。据了解,目前越南正在起草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和企业法,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政策并轨,享受同等待遇。越计划将该两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四季度提交越国会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另外,近年来越南陆续修改和出台了一些涉及外商投资经营活动的政策,例如:允许外商购买越南企业的股份,但外商购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金的30%;允许在越外商独资企业购买越南股份银行的股份,但外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该股份银行注册金额的30%;取消在越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税;取消对外国人的双轨制收费,实行单轨收费制度等等。
二﹑越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生产经营项目的税率为28%;油气及稀贵资源考察﹑勘探﹑开采项目的税率为28%—50%
2.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特别鼓励的项目,投资特困地区的项目﹑投资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及在工业区内从事出口加工的项目,税率为10%,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4年免征和随后7至9年不等的减免征收税,经批准可获8年免征,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5年;对国家鼓励投资且在贫困地区的项目、出口加工区内的服务性企业、在工业区内的生产企业、企业运行期满时,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越南国家的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至3年不等的免征和随后6至9年不等的减半征收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2年;对在贫困地区(根据项目的就业人数定)和工业区内投资的服务性企业项目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从盈利之时起获2年免征和随后2至6年减半征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0年;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可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享受10%的优惠税率,并获4年免征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对企业用所获利润再投资。对再投资于国家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其所得税税率为10%的,可退还全部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项目,可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75%;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项目,可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50%;对在国家级经济开放区和国家级口岸经济区投资的项目,除实行土地零批租政策外,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且从盈利年度起获4年免征和9年减半征税,从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优惠税率期限为15年。上述优惠税率政策不适用于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或运行期满后将财产无偿转让给越南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财政、银行、保险、贸易、服务业(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的投资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
1.越南籍人员:月收入在5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月收入在500万-1500万越盾,税率为10%;月收入1500万-2500万越盾,税率为20%;月收入2500万-4000万越盾,税率为30%;月收入在4000万越盾以上。税率为40%。
2.外籍人员:月收入在8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月收入在800万-2000万越盾,税率为10%;月收入2000万-5000万越盾,税率为20%;月收入5000万—8000万越盾,税率为30%;月收入在8000万越盾以上,税率为40%。 (目前汇率:1美元≈15800越盾)
三﹑越南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的政策措施越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鼓励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企业,并对该类投资项目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长期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并从盈利之时起,享受4年免税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越南籍员工与外籍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纳税标准。
(三)外国投资者和越国内投资者享受统一的租地价格;投资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及与该土地使用面积相关联的财产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对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人才培训的项目,可根据政府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四)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员工及其家属可申请签发与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签证;越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在居留,租房购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五)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者根据其它投资优惠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享受最高的优惠政策待遇。
四﹑越南在服务业领域的吸引外资政策按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鼓励外商对服务业直接投资,但在投资方式上对部分领域进行限制。如设立公共通信网和提供电信业务服务、从事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等,只允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且只能与越方具有本行业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合作;对从事公路运输、空运、海运、铁路运输、公共客车运输业务经营、旅游业务经营、咨询服务经营等,只允许与越方企业以合作经营或合资方式投资;金融、保险、审计、咨询等领域虽已对外开放,但门槛较高,如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注册金额至少要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且不允许设立支行。保险领域采取对外商循序渐进开放的方式,如:允许成立保险公司代表处;允许设立从事非人寿保险业务的越外合资公司;有限度的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越南设立外商独资保险公司等。外商投资上述领域的项目大多由中央政府各部委或政府总理审批。
五﹑越南对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越南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外商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规定从境外向越南汇入外币投资资金;外国投资现金必须汇入在越南经营银行的帐户,并按越南职能部门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目的使用;拥有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必须向国家银行报告投资资金和汇出利润情况;外商可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向境外汇出外币以支付外债本息及费用,汇出外币投资资金、再投资资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根据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外方经批准可在越南的银行开设其外币和越盾帐户。特殊情况,经越南央行同意后,外资企业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帐户。企业负责向越南央行报告其在国外开设帐户的使用情况。外资企业﹑合作经营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对特别重要的投资项目,政府将协助外资企业保证其外汇平衡。外商可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自由汇出下列所得:经营活动所得利润和分配的收入;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所得;向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投资资金;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所有权的资金和其它财产。企业运行终止﹑解散时,外国投资者可转让出其合法所有财产;在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项目工作的外国人,在将其工资和其它各项合法收入所得(外币)缴纳所得税及其它费用后可自由汇出。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外币与越币相互兑换比价,按越南央行当时汇率比价规定办理。
限制政策
1.限制、禁止投资领域
越南根据修改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投资审批制改为投资登记制。根据该规定:
(1)限制投资领域包括:
①越方属本领域专营单位,合作各方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领域和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联营方式投资领域;② 乳制品生产与加工、植物油和蔗糖生产、木材加工;③ 从事进口业务、在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的投资项目等。
(2)禁止投资领域包括: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生产毒性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的投资项目。
2. 进口限制
目前,越南仍然对以下产品施行数量限制:糖、成品油、水泥与溶渣、某些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 越南历来对于摩托车进口采取较多限制措施。自2003年起,越南虽然取消了对国内摩托车整车组装企业进口零部件的配额管理,但仍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许可证核定的产量实行零部件进口配额管理。此做法限制了越南摩托车零部件的进口数量,从而阻碍了中国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商向越南的出口。 越南政府目前仍然对7种重要产品施行强制进口许可证制度:石油、玻璃、铁制品、植物油、糖、摩托车和9座机动车。
越南政府对内外资企业的进口许可权实行非国民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依据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业务,除了适用非自动许可证的产品外,无须再申请进口许可。然而,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以下产品:1、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产品;2、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且仅限于经批准的进口计划范围之内的原材料。为加入WTO,越南政府正计划立法,放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许可限制,届时其进口备用零部件和原材料时将不再经政府批准,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中方对于该立法的进程表示关注。
3.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根据《特别营业税法》,自2004年至2007年,越南对国内汽车装配企业将逐步减征或免征消费税;但是仍然对许多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包括汽车和烟草制品,如对个别汽车产品甚至征收100%的特别消费税。这种税收制度造成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差别待遇,削弱了中国产品在越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4.技术性贸易壁垒
越南科学技术部公布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目录所列产品必须在通关时经过检验,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业部、渔业部以及科学技术部)许可。检验时,有些产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有些产品依据的是主管部门的内部标准,有些产品则两个标准都须符合。中方对该强制质量检验制度的透明度问题表示关注。
2004年2月,越南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对国内和引进外国二轮摩托车发动机、零部件生产、组装的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内容,越南摩托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只能进口已获ISO9000或QS9000质量管理系统证书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摩托车零部件,或进口能满足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领域质量管理要求的零部件。按此规定,企业若要向越南出口摩托车整车、完整的发动机和零部件,必须出示符合越南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证件。中方密切关注这一新规定的实施。
5.贸易救济措施
2003年,越南政府颁布决定,对执行《越南进口外国产品保障法令》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在进口产品超过限度情况下,越南有权采取7项保障措施:提高进口关税、运用进口配额、运用关税配额、加征绝对税、颁发进口许可证以及征收进口产品附加税等。中方希望越南政府的决定与其争取加入的WTO相关协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越南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和2004年8月20日颁布《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目前尚无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6.出口限制
越南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其中出口废旧金属的税率高达45%。 2004年6月,越南商贸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措施: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保证2004年度大米出口量在350万吨内。 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初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
7.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根据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贷组织法修改补充法令》,外资商业银行经许可可以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外资独资银行。 根据规定,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除美国以外)自2003年10月起可以吸收无信贷关系客户的存款,但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金50%。
2)证券
外国证券服务机构不能在越南提供跨境服务。 根据规定,越南准许外资进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但有资本比例限制。国内股份公司中外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30%,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3)建筑
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同时也不准许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外国承包商必须获得承包商许可证后,才能在越南境内经营建筑服务。而通常情况下,一家外国承包商必须与越南承包商合作或者分包给越南的承包商,才能获得此许可。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南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4)通讯
外国通讯公司不能在越南提供网络基础建设服务。越南境内的公共邮政网络被越南邮政公司垄断,其他企业可以从事国内和国际邮递业务。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国内的邮递业务。
5)分销
越南的分销服务业对外商是限制的。根据规定,从事进口与分销业务的外商直接投资必须满足单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然而该部单行法规至今未颁布。目前,越南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分销许可权依个案而定。
6)海洋运输
根据规定,越南虽然取消了外国海运公司出入境许可证要求,但仍然规定入境时需通过越南的代理商,这样对于进口商而言运费成本仍然很高。此外,外国船舶与国内船舶在码头停靠、仓库储存、领航以及货物装卸等方面的收费仍然存在差别待遇。
8.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产品在越南的商标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2004年,重庆隆鑫摩托车的商标在越南被恶意抢注,公司派人专程前往越南磋商两个月之久,未有结果。中国对于在越中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应获得的保障与权益表示关注。
9.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虽然越南政府已将部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且也对审批程序进行了改革,推出了诸如“一个窗口”等简化加速许可程序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许可程序仍然是一个严格、费时的过程。此外,当地政策变化过于频繁,使投资者感到缺乏可预见性。
在汽车工业领域,越方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外商投资汽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本国企业却不受此限。
越南《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于鼓励投资领域,但中方投资该领域时常遇到以下困难:对于一些须逐级上报计划投资部和专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政府总理审批的资源开发项目,其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外资公司申请矿山开采许可非常困难,矿源得不到保障,使中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二)投资经营壁垒
在越南,企业生产和组装的摩托车产量不是由市场和企业决定,而是由政府核定。越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规定整车组装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20%以上的零部件及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至少1个部件。
越南虽然取消了贸易平衡与外汇控制要求,但是对电子、摩托车、汽车、蔗糖、纸加工、植物油、木材加工和牛奶等产业仍然规定了国产化要求。 根据规定,越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劳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总人数的3%,最多不能超过50人。对外国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无此人数限制,但是雇佣外国劳务须获得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
越南历来在旅游、航空、铁路运输、港口费、电视广告费、水电费、知识产权以及土地等领域对越南人和外国人实行双轨制收费。然而,自2004年起该制度正在逐步取消。越南自2004年起统一了境内机票收费,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工业产权登记收费和电费,并将对医药产品、医学样品、制药用材料和化妆品的测试与检验实行统一收费。中方希望越南加快取消双轨制收费制度的进程。
外资管理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越南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会计法》、《统计法》、《食品安全与卫生法令》、《保护国内改进新植物品种法令》、《反倾销法令》、《反补贴法令》、《外国投资法》及《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2003年7月,越南财政部公布新的海关税则,共分为10721个税目。越南现在实行四种税率:一是最惠国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80个与越南订有双边贸易协议国家的进口产品;二是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东盟国家的进口产品;三是普通关税税率,比最惠国关税税率高出50%,适用于未与越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早期收获税率,适用于海关税则第一至八章的原产地为中国的主要产品。
2、进出口管理制度
按照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越南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和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进出口产品。
越南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毒品,有毒化学品,反动文化品,爆竹,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右舵交通工具,二手物资、车辆,含有石棉的产品、材料,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
越南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及密码软件。自2004年5月19日起,越南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按照合同价格计税。
(三)外汇管理制度
越南货币为盾。1991年8月30日之前越南盾汇率由越南国家银行根据美元挂牌.为使市场汇率与牌价的差额保持在10-20%的幅度内,政府随时根据国内金价、国内商品价格和国际价格变动发展情况对市场汇率进行干预.指定银行确定的汇率不得高出牌价5%,买卖差价为2%.直到1990年12月30日,越南与经互会成员国的大多数贸易和金融结算通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使用可转让卢布理,1991年1月起,自由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1991年8月和11月,胡志明市的越南国家银行分行设立了外汇交易室.在这个市场上每周进行2次(周二和周五)外汇拍卖(仅限于美元).每场交易的收盘价是固定汇率.上场交易结束与下场交易开始前这段时间,各商业银行须按固定汇率加0.5%的价格卖出外汇,按固定汇率买入外汇.官方或商业银行没有开展避免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业务.
(四)投资管理制度
2003年3月,越南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管制。该细则规定,对出口率达80%的投资项目、工业区内的鼓励类或特别鼓励类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达500万美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登记许可制度,不需要审批许可。
1、投资促进政策
越南有关高科技园区的法令规定,自2004年起对在高科技园区内的投资者享受土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种优惠政策。
2、投资经营税收政策
越南2004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8%,并仍然适用20%、15%和10%的优惠税率制度。另外,给予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以及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自2004年1月1日起,越南对越侨和常住越南的外国人的投资所得利润转出境外时免于征税。同时,降低了外国公民居民收入所得税的最高税级,并规定居住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为非居民,征收25%固定税率。
3、限制、禁止投资领域
越南根据修改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投资审批制改为投资登记制。根据该规定:
(1)限制投资领域包括:
①越方属本领域专营单位,合作各方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领域和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联营方式投资领域;②乳制品生产与加工、植物油和蔗糖生产、木材加工;③从事进口业务、在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的投资项目等。
(2)禁止投资领域包括: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生产毒性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的投资项目。
(五)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越南负责管理贸易投资的部门主要有:贸易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文化信息部、邮电部、科学技术部、越南国家银行等。2004年越南政府扩大了贸易部的职能,除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职能外,还拥有国内货运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电子商务的管理,市场管理,对竞争、反垄断和反倾销的管理,向内外资企业组织提供及分析信息,在国有企业中代表国有财产所有者履行特殊任务等职能。同时,贸易部增加了原属于海关总署的一部分职权,负责确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的主体资格。越南科学技术部下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修改和转让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越南计划投资部是越南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外国投资局具体负责外商在越南投资和越南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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