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环境概述

http://www.caexpo.com 2006-06-29


   新加坡是一个崇尚“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国家。新加坡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刑峻法”治理出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法律的完备性

  新加坡已经建成了一个在全世界都堪称先进的法律网络,严密的法网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商业法律法规采用国际原则。具体分为基本搬用和重新制定两种,前者在新加坡民事法令第五条五款中规定,英国的商业法令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法、银行法、代理人法、售货法、海陆空运输法、保险法等,在新加坡继续有效并适用;后者是根据英国有关法令的规定,重新制定新加坡法律,如票据法、受挫合约法等。

  目前,新加坡现行法律有4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权力、商业往来、旅店管理、交通规则,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包括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一旦发现无法可循或需要修正,立即由国会立法。另外,作为新加坡法院可以援引作判案根据的法律规则之渊源也十分广泛,包括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国会法规与条例、制定法、补充性立法、司法判例、法律承认的惯例等。

(二)法律的公众性

  新加坡有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强调法律的公众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新加坡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其他路可以变通。独立的司法体系严谨地将此原则付诸实施,不论是内阁部长、普通人民、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外国人或新加坡公民,都一律受到法院依法庭程序平等地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李光耀等高层领导更是带头执法、守法、护法,用表率作用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以及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被处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外国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曾是建国大功臣及有政治背景,或外国总统代为求情,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办。从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看到新加坡的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的原则是让每一个公民都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以使整个社会都感到安全和不受干扰,而不是一味迁就违法公民的要求,不是强调要给嫌犯或犯罪分子特殊地位。群体利益至上已成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指导原则。

  2000年,设在香港的政治及经济风险咨询机构(PERC)把新加坡法律制度的效率与可靠性列为亚洲第一。新加坡透明公正的法律体系,使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提高了社会的经济效率,增强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投资者的信心。

  (三)国际法律保护

  新加坡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贸易伙伴都签署了国际投资担保协定。在协定下,签署国或组织的个人或公司在对方境内投资时,最初都享有五年的保障,以免受到战争以及征用资产、把资产国有化等非商业风险的影响。

  海外投资者的业务如果受到非商业风险的影响,新加坡政府都将给予他们赔偿。一般的赔偿额等于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之前的价值。但实际上,新加坡的这类风险甚低,劳工运动绝无仅有,而且政府允许和支持外国人在新加坡自由投资和发展,也没有规定外国公司必须有本地董事,资金也可以自由出入。签署投资担保协定的目的是向海外投资者保证新加坡政府会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准许投资者把在当地赚取的收入和资金汇回自己的国家;在征用投资者的资产或把这些资产国有化时,为给予合理(接近市场价值)的赔偿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制。

   来源:中国—东盟投资环境分析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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