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保护
http://www.caexpo.com 2006-07-4

  马来西亚对创造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的承诺,已说服了来自50个以上的国家的超过4千家国际公司把马来西亚作为它们的境外基地。

股权持有

  股权分配已获核准的公司,将不需在任何时候重整其股权结构,但公司须继续遵守其原本核准的条件,并保有其投资案的原来特色。

投资保证协定

  马来西亚随时准备与他国缔结投资保证协定,这是政府渴望对增强外来投资者信心的一个证明。

  投资保证协定将提供投资者下列保证:

  ·不收归国有及没收的保障
  ·若收归国有或没收时,确保迅速及足够的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处理投资纷争。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已是该公约的成员

  马来西亚已与下列组织与国家缔结投资保证协定:

组织

  *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 回教国家组织

国家

   阿尔巴尼亚、德国、巴基斯坦、阿尔及尼亚、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根廷、几内亚、秘鲁、奥地利、匈牙利、波兰、巴林、印度、罗马尼亚、孟加拉、印度尼 西亚、沙特阿拉伯、比利时-卢森堡、伊朗、塞内加尔、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意大利、西班牙、博茨瓦纳、约旦、斯里兰卡、布基纳法索、哈萨克、苏丹、柬埔 寨、北韩、瑞典、加拿大、南韩、瑞士、智利、科威特、土耳其、中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库曼、克罗地亚、老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古巴、黎巴嫩、英国、捷 克共和国、马其顿、美国、丹麦、马拉维、乌拉圭、吉布提、蒙古、乌兹别克、埃及、摩洛哥、越南、埃塞俄比亚、纳米比亚、也门、芬兰、荷兰、津巴布韦、法 国、挪威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

  为了促进和保护外来投资,马来西亚于1966年核准了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条款。这公约是在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赞助下订立的,并通过该银行设在华盛顿的主要办公处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是在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支持下於1978年设立,该委员会是一个与马政府合作且受马政府支助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组织。

  该中心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服务,为与该地区或在该地区内从事贸易、商务及投资的各方的利益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制度。

  任何因契约引起的争端或索赔,违约、契约的中止或作废,将依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条规解决。

  本期专题责编: 谭冲
  制作:朱浩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