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产品的应税税率、计税价格等。同时《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产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关税
马来西亚对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可减免进口税。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可获减免其进口税和营业税。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免征全额进口税。
从2003年9月开始,凡是申请在沙巴、沙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投资创业可以获得“先锋者身份”,在5年免税期内享受法定收入100%的免税待遇,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全额免征进口税。同时,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进口多媒体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
马来西亚与日本、泰国、菲律宾3国的纺织业界达成协议,自2004年7月3日起进口纺织品互免关税。此外,马来西亚对从越南进口的170种产品实施关税优惠,实行税率下调或零关税。
(2)出口关税
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3)出口退税政策
依照马来西亚《国产税法》的规定,若制造商出口成品,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一切用于制造外销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在经海关核准后均可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仅有小部分产品禁止进口或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中,禁止进口产品涉及14类;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涉及40类411个海关税号,如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食糖、大米、面粉等,此类商品的进口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主要由发放自动许可证的机构实施总量监控。
3、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出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的管理分为三类:禁止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和自由出口。其中,禁止出口产品包括:珊瑚、藤条、海龟蛋、青石棉、多溴化联苯和三磷酸盐等有毒化学制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一些出于健康、卫生、动植物保护、安全和保证国内需求稳定等原因需加强管理的商品和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等,此类产品在出口前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特别许可或批文。
(二)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给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电子、生物等高新科技产业、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投资税收鼓励措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投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外商在马投资项目除并购马境内企业及在马购置不动产外,无需向马外资委员会申请批准,但部分限制性行业仍需向马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以确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本期专题责编: 谭冲
制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