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设有中央一级的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设机构是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隶属老挝国家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下设外国投资管理促进处、项目评估处等。
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投资管理局有义务负责审查与投资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所有相关申请投资文件的收发、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各种执照等须通过投资管理局办理。投资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其他政府各部门及有关省市来共同商议、审批投资项目。
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所需文件如下:
第一,投资申请表。
第二,公司章程。
第三,合资协议 (如果是合资)。
第四,计划投资项目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详细说明。
第五,证明公司法律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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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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