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老挝政府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老挝政府颁布修改后的《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1994年4月21日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2003和2005年,老挝两次修订外商投资法。主要投资国家和地区有泰国、美国、韩国、法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2004年,老挝新批准外资项目162项,协议金额9.8亿美元。法令具体如下:
1、老挝政府新颁布《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2、重新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DDFI),前身为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FIMC),它是老挝投资管理、外国合作和国内投资委员会(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机构。DDFI主要负责评估投资申请,并与老挝有关部委合作,报告CIC获最终批准。该部门也负责监控CIC认可的投资项目,并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信息。
3、针对外商反映较多的老投资委收费环节多、审批慢等问题,老政府在《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实施“一道门”服务,取消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限定审批时间。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15个工作日。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45个工作日。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60个工作日。
4、将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非重点领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将万象市、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审批权限扩大到200万美元。
5、根据2002年1月21日总理令,在沙湾拿吉省沿泰老边境地区设立占地325公顷的“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在老中边境设立“磨丁边境贸易区”,并颁布有关政策法令。
6、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开发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恒河经济区、越老柬三角经济开发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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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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