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
1988年缅甸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中对外资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缅甸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平等的原则下进行投资和经营,外国投资有权获取应得的经济利益,有权向国外转移外国资本和利润收益。
2.外国投资者在结束其经营项目时,可将其合法财产带回去。
3.在合同期内,政府会长期保证不将其财产收归国有。
4.税收减免:
(1)从开业那年起,连续3年减免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贡献,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还可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但3年后所得税的减免要经投资委员会批准。
(2)外国投资者有权支付有关外国雇员收入所得税,这些雇员的所得税税率与居住在缅甸的公民相同。
(3)有关利润的减免;免交从利润中扣除的有关费用;有权抵消亏损;减免有关设备和少数国外进口材料的关税。
(4)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5)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后,连续两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当年起,连续三年予以接转和抵消;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6)如果破产,外国投资者有权向投资委员会申请接受《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所允许的全部利益。
(7)如果希望享有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的特权,外国投资者有权向投资委员会申请。但外国投资必须本着下述基本原则进行:
a.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
b.开发需要大量投资的自然资源;
c.发展高科技技术;
d.有助于需要较大资金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的开展;
e.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
f.建造一些能源消耗低的经济项目;
g.发展各地区的经济。
二、投资的有利因素
缅甸的市场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具有强大的诱惑力。在缅甸进行投资有以下几个有利因素:
1、丰富的自然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用,深具开发潜力
缅甸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为 52.28%;矿产资源种类繁多,而缅甸宝石、玉石以储量大、质地优而享誉世界;缅甸江河纵横,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居东南亚各国首位,尤以萨尔温江(在中国境内为怒江)蕴藏量最为丰富;缅甸拥有大陆架 12 万平方千米,因此渔业资源也很丰富,年理论捕捞量为 230 万吨以上,目前仅开发 70 万吨左右;缅甸的可耕地为 1849 万公顷,现有耕地 1232 万公顷,占可耕地的 66.6%,尚有许多荒地有待开垦;缅甸旅游资源也很丰富,北部有 4000 米以上的高山雪景,中部有佛塔林,南部有典型的热带风光,是目前世界上旅游资源几乎没有受到工业化污染的国家之一。
2、缅甸的劳动力资源丰富,且素质较高
缅甸工人的平均月工资约2000缅元,按目前黑市汇率折算仅为10多美无,比越南还低。缅甸居民识字率较高,80%的缅甸人受过中等以上教育,每年有3万大学生和8000多中专生毕业,他们一般都懂英语。此外,缅甸是信奉小乘佛教的国家,人民性情温和,热情好客。外国投资者可利用缅甸廉价劳动力的优势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国内政局由动荡逐步趋于稳定
“国家恢复法律与秩序委员会”接管政权后,由于采取了高压与分化瓦解相结合的政策,使原来的 16 支反政府武装中的 15 支已与政府达成协议,参与国家建设。因此,反政府武装已不再对缅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威胁。
4、政府为保障外国投资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988 年 11 月,政府颁布《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积极鼓励外国到缅甸投资,并制定了减免税收的办法,放宽了外汇管理。该投资法不仅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消除了他们的疑虑。
5、近年缅甸经济开始出现较快增长势头
1988~1991 年度,缅甸 GDP 年均增长 6. 2 %,1992~1996 年度均增长 8.3%,1996 年更达到 9.8%,2003 年 GDP 的增长幅度达到了 11.1%。国内舆论普遍认为,缅甸只要坚持政治经济改革,其经济发展前景将越来越好。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认为,“缅甸是东南亚地区除马来西亚之外发展前景最好的国家”。
三、缅甸鼓励外商投资纺织业
1.缅甸纺织业现状
长期以来,缅甸因多种原因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2003年7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3年缅甸自由与民主法案》及一份行政令,对缅甸政府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封锁了美元进出入渠道;2004年美又宣布对缅制裁延长1年。这份行政令签署后,严重打击了缅出口行业和企业,而其中备受打击的便是缅甸成衣业,原本近400家的外商投资成衣企业迅速减少到只有100多家,30~40万的工人失业。以往这些投资者多数来自于台湾、香港等地,采取来料加工方式,产品以内衣、衬衣为主,主要销往欧美市场。据缅甸官方统计,缅甸2004~2005年度贸易总额为49亿美元,成衣出口仅为2.16亿美元,比2003~2004年度的3.27亿美元明显减少。(缅甸会计年度为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止)
缅甸纺织业发展缓慢,布匹等原料、大部分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都是依赖进口。我向缅出口纺织品也是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我海关统计,2004年1~6月,我向缅出口商品中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金额为7609.2万美元,占同期双边贸易的17.7%。
缅甸政府一方面试图加强自身造血功能,另一方面鼓励外商投资纺织业,鼓励纺织产品出口。近年来,我企业利用中国贷款帮助缅甸修建了宾普、帕克库和纱伦基纺织厂,还有一家企业向针织厂提供设备和进行安装,有些厂虽已投入生产,但尚未有大规模效益。
2.缅甸外商投资政策
1988年缅军政府上台之后,宣布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先后颁布《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两部缅甸独立以来吸引外国公司在缅甸投资的重要法规,其原则和目的是:欢迎和鼓励外国到缅甸来投资办厂,利用外资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开发需要大量投资的自然资源,帮助需要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造一些能源消耗低的经济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随后还颁布了实施条例等投资法规,制定了优惠政策。除了给予投资者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还对亏损、利润、加速折旧等方面进行了优惠。尽管有以上优惠政策,缅甸近年来吸引外资的能力仍然较差。
如在缅投资纺织业,可选择同缅甸第一工业部下属的国营企业或私人企业进行合作。在征得缅甸第一工业部的同意之后,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上报到国会进行最后审批。
限 制
投资环境较差
总体来说,缅甸的投资环境是比较差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缅甸工业十分落后,交通、能源、水电,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且严重不足。迄今,缅甸全国的发电总装机容量仅为 1172 兆瓦,供电严重不足,致使工厂的开工率不到50%,连外国使团的用电都无法保障。
第二,汇率极不合理。缅甸中央银行确定的缅甸货币缅元兑换美无和人民币等外汇的官价极不合理,比价不合理使外商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缅甸的黑市汇率与官方汇率相差几十倍,使外国投资者不得不先用外汇进口货物售卖后换取黑市价缅币再进行投资活动,无疑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麻烦。另外,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缅币比值不断下跌。据有关人士估计,泰缅边贸中,约 20% 的商人使用泰铢,泰铢的不断下跌,致使缅币上市比值随之大跌。汇率的不稳,也使外资因资产收益率下降而却步。
第三,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率较高。1995 年缅甸财政赤字达 258.9 亿缅无,通货膨胀率为 24.5%,家庭消费指数也在 24% 以上,而 2002~2003 年度,通货膨胀率为 34.5%。
第四,缅甸行政体制陈旧,文牍主义严重,人治色彩浓厚,办事效率低,贿赂贪污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缅甸的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远远赶不上其他东盟国家,而且限制多,自主权少。很小的事也要层层上报,审批手续复杂,费时费力。因此,在缅甸的外资宁可独资也不与缅甸合资。但独资也存在问题,缅甸政府规定,独资企业所用水电费必须用美元结算,由于存在双重汇价(自由市场汇价与官方汇价相差 60 多倍),外资企业负担很重。此外,各种摊派接连不断。所有这些令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
中国企业面临的障碍
由于缅甸国情的限制及经济发展现状,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主要会面临以下一些障碍:
其一,普遍缺乏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政策变化快,税收体系不够完善,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较差。缅甸官方汇率估价过高且缺乏保护外来投资的国家间双边协定,不利于外资汇出,加重了外资企业的经营负担,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其二,市场前期开拓和培育成本高。东盟一些国家基础条件差,使企业的建设和运输成本增加。如从缅甸仰光到北部木姐约1100多公里,因道路条件极差,故驾车需3~4天,其间还面临着众多的关卡。通信不发达,电话费用昂贵;手机、传呼机少且贵;因特网的使用率低,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三,政局不稳,政令反复、土地租金价格变化较大。进出口规定限制严格且变化多,出口退税困难,水电基础设施不足等;缅甸的军人政权以“人治”代“法治”,贸易投资法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因人而变;地方政府受限制多,自主权少,很小的事也要层层上报,审批手续复杂,费时费力;许多规定变化后都不能及时通知外商或给予缓冲时间;双重汇价(自由市场汇价与官方汇价相差60多倍) 的存在,加重了外资企业的负担;各种摊派接连不断,令外资望而生畏。
其四,投资法规尚不完善,甚至无法可依。在农业、通信、电力等行业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关于鼓励外国投资的具体法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随意性和人为行政干预因素较大,往往动摇外商投资决心。
其五,人才匮乏。文化教育普遍落后,文盲占全国人口的半数以上,熟悉外经贸业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十分缺乏,一些工程项目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而一再拖延。
外资管理
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
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尽管该法已颁布10多年,但很多到缅甸搞投资或做贸易的中资公司人员并不了解,盲目到缅甸投资,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使国内公司对缅甸外国投资法有所了解,避免在缅投资风险,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1.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2.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3.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外国投资法》规定:对以外汇投资与缅甸公民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利润并带出缅甸、有权在项目完成后重新立项、在项目执行期政府不收归国有。
4.申请书填写内容
申请书须按下列内容填写:
1)负责人名称、国籍、居住地址、企业所在地、企业组建地及行业种类;
2)合作企业如需新的投资,新加入人的情况按上述要求填写;
3)与上述条款有关的证明;
4)负责人或合资企业参加人的工作和资金证明;
5)有关生产行业或服务行业的证明;
6)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如果要组建股份合作企业,需有股份合作合同草案、合股人入股金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义务和权利;
8)若成立有限公司,须出具合同书草案、公司记录和章程草案、公司开办资金、股份种类、股份收入、入股规模;
9)投资团体的投资总额、国内国外的投资种类和有关引进国内的外资的总价值、单价及外资引进时间;
10)投资期限和基建时间;
11)在国内投资地点;
12)在生产销售地使用的方法和形式;
13)使用的能源种类和规模;
14)在基建期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料以及相同物资的数量价值;
15)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
16)企业年生产量及价值或从事的服务收入价值;
17)企业周转每年外汇需求量及外汇收入估算;
18)每年向国内国外销售商品数量及价值;
19)需要国内外职员数量种类及期限;
20)经济效益情况。
上述内容和表格填好后由负责人亲自签名递交,同时还要递交合同草案。如果完全引进外资在缅投资,该企业负责人还须递交与经有关部批准成立的公司签定的合同草案。
5.外国资本
外国资本包括:外国人经批准注入到企业的外国资金、机器设备、机器部件、机器零配件、工具等企业确实需要而国内又没有的物资;执照商标、专利等无法计价的知识、技术;企业增值利润、再投资等。
如果经允许组建企业,须签定合同。如合同期限未满签约双方同意终止合同,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即批准终止合同。经允许成立的企业须向缅甸保险公司投注机器、火灾、水灾、人身伤害保险。
如果外国投资者因没有充分享受到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诉,投资委员会应尽快受理。
以上简介谨供参考,在具体操作时应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原文为准。
本期专题责编: 郭婷
制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