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http://www.caexpo.com 2006-07-3

  文莱有完善的英国普通法系统,以及完备的国际法规。文莱1959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1971年和1984年进行重大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文莱独立后,立法委员会被停止,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1971年修宪,削弱英国在文莱的统治,规定英国主要负责文莱外交事务,国防由双方共同负责。1984年文莱恢复完全独立,再次修改宪法,从英国政府手中收回了国防和外交权力,规定建立由首相和大臣组成的内阁政府,并赋予苏丹在没有立法议会的情况下颁布法律的权力。  

  文莱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 赛义德(MOHAMMAD SAIED),曾任香港法官。文莱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此外还设有伊斯兰教法院审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宗教法院首席法官为佩欣·达图·阿卜杜勒·哈密德(Pehin Dato ABDUL HAMID)。总检察长基弗拉维(Awang KIFRAWI Bin Dato Paduka Haji Kifli)。   

  本期专题责编: 金阳
  制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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