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外汇管制条规的主旨是提供一个能够影响资金流通及方便外汇风险管理的适当架构,以促进国家的财政及经济稳定。
这些条规补充全面的宏观经济政策,它们也经常被检讨以符合变化中的环境。检讨的目的为减低经商成本、改进管制送交制度及鼓励居民及非居民采取更好的风险管理行动,以及为促进国家的金融制度和经济稳定而提倡国内外汇市场的发展。
所有的条规通用与所有国家的交易,除了以色列外;与后者的交易有特别的限制。
在外汇管理上,居民及非居民的定义如下:
居民为:
---马来西亚公民(除了那些已取得马来西亚境外一个领土的永久居留权并在国外居住者)
---已取得马来西亚永久居留权并在马来西亚永久居住者
---法人或非法人,已在马来西亚任何机关登记或核准者
非居民为:
---除了居民以外的人士
---国内公司的国外分部、国外的子公司、国外的地区办事处、销售办事处及代表处
---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最高专员署及受马来西亚政府承认的超国际及国际组织
---已取得马来西亚境外一个领土的永久居留权并在国外居住的马来西亚公民
一、非居民
非居民可自由的以任何形式在马来西亚投资。为了辅助他们的投资策略,非居民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在马来西亚领有执照的商业及回教银行)获取马币或外币融资。他们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外汇合约,以灵活的处理令吉投资引起的外汇风险。非居民可自由的把任何金额的外币兑换成马币(反之亦然),也可把他们的资本及从马来西亚赚取的利润和收入以外币调回本国,细节如下:
(一)在马来西亚投资
1、在马来西亚开办商业(股权投资)
---非居民可向马来西亚公司监管委员会注册一家公司、登记一间分公司、或开立独资或合伙企业。
---向马来西亚任何机关登记的公司或企业为马来西亚居民,不论该公司或企业是由居民或非居民拥有或控制。这些企业将受有关居民的法律管制。
2、购买投资组合或在马来西亚发行的债券
---非居民可自由购买马来西亚的任何证券,包括债券(包括由非居民发行的令吉债券)。
3、在马来西亚购买不动产
---非居民可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获取三个贷款以购买在马来西亚的不动产。融资额由金融机构个别的政策及外来投资委员会的准则而定。贷款适用于住宅及商业产业。若非居民需要超过3个产业贷款,可给予考虑。
4、令吉或外币存款
(1)令吉存款(外在账户)
---非居民可在任何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金融公司或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开立任何数目的令吉账户。
---由非居民拥有或受益人为非居民的令吉账户被称为外在账户。
---存放在外在账户的令吉金额不受限制。
---外在账户内的令吉存款可用来支付给居民以购买令吉资产或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服务。
---外在账户内的令吉可随时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兑换成外币及调回本国。
(2)外币账户
---非居民可在任何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开立任何数目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内的外币运用不受限制。账户内的外币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兑换成令吉或调回本国。
5、借贷给居民
(1)令吉信贷便利
非居民可借贷令吉给已获外汇统制官(统制官)事先核准的居民。
(2)外币信贷便利
非居民可提供外币信贷便利给居民,惟后者的外汇信贷便利总计不得超过5千万令吉等值(若后者为居民公司,以整个公司集团作为根据)或1千万令吉等值(若后者为居民个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信贷便利可给予考虑。
(二)投资的支付
非居民可用外在账户内的令吉或以外币支付在马来西亚的投资。
(三)向居民借贷
1、令吉信贷便利
非居民可自由获取以下令吉信贷便利:
---向马来西亚领有执照的银行机构获取总计高达1千万令吉供在马来西亚使用。
---向居民保险公司获取最高金额为非居民已购买的保单的退保金额。
---由非居民证券交易公司或代管人银行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获取高达2亿令吉的日内或隔夜信贷便利。这便利只准严格的用来融通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时遭遇的筹资差距,而这差距是由于结算的计时不对应、不可预测或非故意或技术管理的差错、或由于时区差别引起的。
---向股票经纪商获取保证金交易融资。
---向非银行业的居民获取高达1万令吉。
---多达3个贷款以购买在马来西亚的不动产。
2、令吉债券的发行
马来西亚准许多边开发银行或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发行令吉面额的债券,申请将依个案而定。
3、外币信贷便利
非居民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核准的证券银行获取任何金额的外币信贷便利。
(四)投资套期保值
1、非居民可自由的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现货或远期外汇合约购买令吉以支付予居民。
2、非居民也可自由的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现货或远期外汇合约出售从马来西亚承诺交易中所获取的令吉。
3、外汇合约的到期日应是该承诺交易的预期支付或收入日。
4、外汇合约的金额不可超过该承诺基本交易的预期支付或收入金额。
(五)出售投资
1、非居民可把任何投资(包括不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出售给居民或另一非居民。
2、居民购买者可以令吉或外币支付给非居民出售者。
3、非居民购买者也可以外币或其外在账户内的令吉支付给非居民出售者。
(六)资金调回
非居民可自由调回在马来西亚投资引起的资本、过户收益、利润、股息、租金、酬金及利息。
二、居民
政府为减低经商成本及鼓励更好的风险处理行动采取了多项进行中的措施,其中包括准许居民通过在国内和国外存放外币来管理他们的资金、在国外进行投资活动及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风险管理安排。其细节如下:
(一)支付进口货物及服务
1、居民可不受限制的为进口货物及服务支付任何金额给非居民。
2、这些支付必须以以色列货币以外的外币进行。以以色列的货币支付或支付给以色列居民须事先取得核准。
3、居民也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核准的证券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约以令吉或另一种外币购买外币,以支付从非居民的进口。
(二)出口货物收益(出口收益)
1、所有的出口收益须依据销售合约内的支付时间表汇回马来西亚,惟不能迟过出口日后6个月。
2、出口收益必须以外币收入。这收益可转售为令吉或存放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或核准证券银行的外币账户内。存放在外币账户内的金额不限。
3、居民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约以把出口收益兑换成令吉或另一种外币。
4、只有每年总出口收益超过5千万令吉等值的居民出口商才须向统制官提交季度报告。
(三)居民的国外投资
1、无国内令吉信贷便利的居民公司或个人可自由投资国外,这投资可通过兑换令吉或以留存在国内或境外的外币资金进行。
2、享有国内令吉信贷便利的居民也可自由的把其留存在国内或境外的外币投资国外。
3、此外,在国内享有令吉信贷便利的居民可依下列的上限把令吉兑换成外币投资国外,包括把外币信贷便利延伸给非居民:
---一间公司可每年兑换高达1千万令吉(以整个公司集团作为根据),
---个人可每年兑换高达10万令吉。
4、兑换令吉以投资国外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0万令吉的股东资金及至少操作一年。
5、个人可把所需的令吉兑换成外币以投资于外币证券,若这证券是其雇主的国外母公司或相关公司依据其雇员股权认购权而发出的。
6、居民可利用外币信贷便利以融资总计高达1千万令吉等值的国外投资。
7、居民信托管理公司可:
---把非居民客户及无国内令吉信贷便利的居民客户的投资总额全部投资国外,
---把享有国内令吉信贷便利的居民客户的投资总额的30%投资国外。
8、这些从不同客户或公司的资金可集合起来投资国外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这些投资应和客户的委托书一致及符合证券监督委员会的准则。
9、居民保险公司可把高达其偿债能力裕余额的5%投资国外,而回教保险者可投资高达其总资产的5%。
10、居民保险公司或回教保险业者也可把高达其投资相关基金净资产值的30%投资国外。这些投资须符合国家银行发出的准则及条规。
11、所有超过5万令吉的国外投资支付须在支付前7工作日向统制官登记。
(四)居民获取的信贷便利
1、外币信贷便利
---居民可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获取任何金额的外币贸易信贷便利。
---此外,居民公司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及非居民获取总计高达5千万令吉等值的外币信贷便利(以整个集团作为根据)。
---居民个人可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证券银行及非居民获取总计高达1千万令吉等值的外币信贷便利。
---任何超出上述限额的信贷便利须取得统制官的事先核准。当总计超过100万令吉等值至所核准的限额时,有关居民(公司或个人)须在提取贷款之前先向统制官登记该信贷便利。
---居民只可利用总计高达1千万令吉等值的外币信贷便利为国外投资活动融资。
---偿还或提前偿还信贷便利不受限制,惟该信贷便利须已依据有关外汇管制条例核准。居民借贷者须在支付提前偿还之前先向统制官登记提前偿还信贷便利的方案。
2、令吉信贷便利
居民向非居民(包括非居民股东或董事)获取令吉信贷便利之前,须事先获得统制官的核准。
(五)远期外汇合约
1、居民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及核准的证券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约以令吉购买外币或为买进令吉而出售外币,或以外币购买另一种外币,细节如下:
---为进口或出口货物及服务而引起、不论是确认承诺或预期的支付或收入及所得。
---为核准的国外投资对冲外币风险,包括把信贷便利延伸给非居民的。
---已承诺的资金流入或流出,包括从核准的外币信贷便利提款、偿还外币信贷便利(高达24个月内应偿还的数目),以及支付核准的国外投资。
2、远期外汇合约的到期日应是有关交易的预期收款或支付日。假如应收的款项提前收到,居民可暂时把收入保留在外币账户内,搁置至远期合约到期。
3、出口收益远期外汇合约的到期日不可迟过预定出口日后的6个月。
4、在涉及两个外币的远期外汇合约中,居民所购买的外币的使用或保留须符合现行的外汇管理条规。
5、居民也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核准的证券银行及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惟交易须依据确认的基本承诺。
(六)发行令吉私人债券
居民公司也可通过发行私人债券(数目不限)以获取国内信贷便利,惟每历年投资国外的资金不可超过1千万令吉。
(七)居民的外币账户(FCA)
1、不论是否享有国内的信贷便利,居民公司或个人可自由的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保留外币收入,除了从马来西亚出口货物的收益之外,金额不限。
2、居民出口商可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保留任何金额的出口收益。公司也可把在领有执照银行的出口及非出口账户合并起来,保留在这些账户内的外币金额不限。
3、居民可把用令吉兑换的外币存入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及国外银行的外币账户内,惟须遵守居民投资国外的限额。
4、在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居民公司须向统制官提交每月报告(OA结单)。
三、给予特选公司的特别地位
(一)纳闽国际金融中心的境外个体
1、依据1990年境外公司法注册或登记的个体,在外汇管理上被认定为非居民。
2、在纳闽的境外个体可以现货或远期的方式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领有执照的境外投资银行除外)以及马来西亚境外的非居民以外币(以色列的货币除外)对另一种外币进行买卖,它也可与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为核准的活动以外币(以色列的货币除外)对令吉进行买卖。
3、所有的境外个体可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持有外在账户以方便在马来西亚支付法定及行政开销。
4、在纳闽的境外保险业个体也可利用其外在账户来方便领收再保险的保金及支付从国内再保险业务引起的索赔。
5、在纳闽领有执照的境外银行也可从居民领收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基金引起的酬金、佣金、股息或利息的令吉付款。
6、在纳闽领有执照的银行可为自身的利益投资在马来西亚的资产或票据,惟这些投资须直接与居民银行机构或居民经纪商办理。这些投资不能以令吉信贷融资。
(二)多媒体超走廊公司
1、注册为法人个体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MSC)操作的公司,在取得多媒体发展机构颁发的MSC地位后即被豁免遵守外币管理条规。
2、但是与以色列居民或以以色列货币的交易须事前取得统制官的核准。
3、MSC公司须提交必需的统计表格、报告、结单以供监督之用。
(三)核准的营运总部
受核准的营运总部(OHQ)被准许:
1、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以任何货币保留任何金额的出口收益。
2、在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纳闽境外银行或国外的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把除了出口收益外的应收外币账项记入贷方,隔夜余额不限。
3、获取任何金额的令吉国内信贷便利。
4、向领有执照的境内银行、领有执照的马来西亚证券银行及任何非居民获取任何金额的外币信贷便利,惟OHQ不得再贷于任何居民或代表任何居民筹得该资金。
5、把任何金额的外币资本或借贷资金投资国外,包括把信贷便利延伸给相关公司。无国内信贷便利者可把任何金额的令吉兑换成外币以投资国外,有者则金额限于每历年1千万令吉。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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