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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服务

http://www.caexpo.com    2006-06-09
 

  一、纳闽境外金融服务局

  纳闽境外金融服务局(LOFSA)是一个管制机关,负责推动和协调把纳闽促进和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境外金融中心(IOFC)。

  它把监督境外金融服务业操作的政府机制精简化,也负责进行研究与开发,并规划纳闽IOFC的成长。

LOFSA负责公司的注册与登记,也监督纳闽国际金融交易所及纳闽的境外行业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信托与资金管理业。

  纳闽境外公司从事的境外业务是指贸易及非贸易活动。境外贸易活动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贸易、管理、许可权或任何其他不属于境外非贸易的活动。境外非贸易活动是指境外公司为本身持有的证券、股票、贷款、存款及不动产投资而进行的相关活动,这些活动不需课税。

  纳闽IOFC不受马来西亚的外汇条例所管制,因此,纳闽的境外生意不受国内的外汇管制措施影响,这是因为这些生意的运作是基于外国货币而不是令吉。

  超过5千家公司已在纳闽运作,其中包括信托公司、银行、保险与保险相关的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与租赁公司。

  二、对境外金融服务业的奖励

  1、最低课税

  从事境外贸易活动的境外公司可选择以其审计後净利的3%缴税或每年缴2万令吉的定额税。

  在一评税年的基期年中从事非贸易活动的境外公司不需为该评税年课税。  

  若在一评税年中无基期年,公司须缴2万令吉的定额税。

  2、专业服务的减税

  任何个人或其雇员或公司向纳闽的境外公司提供合格的专业服务时,从该来源的法定收入的65%将免税,至2004评税年为止。这些服务包括法律、会计、金融及秘书服务,以及依1990年纳闽信托公司法规定的单位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

  3、雇用减税

  ---受雇于纳闽的境外公司管理级职位的非公民可就其总收入的50%豁免课税。

  ---在纳闽的信托公司工作的非公民信托管理人可就其总收入的50%豁免课税。

  4、所得税豁免

  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下列收入免税:

  ---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但此股息中已预扣的税款不予退还或抵销;

  ---境外公司就其来自境外商业活动的收入或免税收入而发出的股息,此股息以总额支付而不在来源预扣税款;

  ---国内公司就其源自境外公司股息而发付予其股东的股息;

  ---境外信托公司的红利;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居民个人或另一境外公司的专利费,这也豁免预扣税;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居民个人的利息(除非该利息应计于该非居民依据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业法、1983年回教银行法、1963年保险业法或1983年回教保险业法被许可进行的业务)或另一境外公司的利息;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居民个人的利息(除非该个人依据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业法、1983年回教银行法、1963年保险业法或1983年回教保险业法被许可进行商业活动);

  ---由境外公司支付予非居民或另一境外公司的技术或管理费;

  ---被许可在纳闽从事租赁业务的境外公司,因使用动产而支付非居民个人的赁金。

  5、印花税豁免

  境外公司的境外营业交易(包括境外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及境外公司股票的转让)豁免印花税。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责编: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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