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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员工的起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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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aexpo.com
2006-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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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雇佣法是马来西亚对劳工事务的主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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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产假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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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时间 |
每天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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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假期 |
每一历年至少10天依政府公报公布的公假,以及依1951年公假法第8条宣布的任何公假。 |
雇员有年薪假 |
服务未满两年者 |
8天 |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
12天 |
五年以上者 |
16天 |
有薪病例 |
服务未满两年者 |
14天 |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
18天 |
五年以上者 |
22天 |
需住医院者 |
多达60天 |
超时工作 |
正常工作日 |
时薪的一倍半 |
休息日 |
时薪的两倍 |
公假 |
时薪的三倍 |
注:1美元 = 3.77令吉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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