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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员工的起码条件

http://www.caexpo.com    2006-04-27
 

  1965年雇佣法是马来西亚对劳工事务的主要立法

有薪产假

60天

正常工作时间

每天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

有薪假期

每一历年至少10天依政府公报公布的公假,以及依1951年公假法第8条宣布的任何公假。

雇员有年薪假

服务未满两年者

8天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12天

五年以上者

16天

有薪病例

服务未满两年者

14天

两年至未满五年者

18天

五年以上者

22天

需住医院者

多达60天

超时工作

正常工作日

时薪的一倍半

休息日

时薪的两倍

公假

时薪的三倍

  注:1美元 = 3.77令吉

 

  来源: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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